部队收回房屋补偿:
(1)所有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承租人由所有人负责安置。所有人补偿款的计算公式为:货币补偿金额=(市场单价+价格补贴X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所有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原有租赁关系终止。给所有人补偿款不设最低补偿单价标准,也无价格补贴。
计算公式为:
货币补偿金额=评估单价X20%X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承租人补偿款的计算公式为:货币补偿金额=(市场单价X80%+价格补贴)X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一、租赁房屋遇拆迁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2号《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2、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3、第十九条“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具体的情况可以咨询当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和拆迁管理部门。
二、租赁房屋拆迁补偿的分配: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情况复杂。各类不同权性质的房屋,拆迁补偿也有所不同,出租人应和承租人协商解决解除合同和安置的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达成协议由被拆迁人安置承租人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与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因给与被拆迁人的补偿款已经考虑了房屋的非住宅性质,所以不再支付停业停产损失费用;选择房屋置换的,停业停产损失费用应归属实际经营人。具体确定停业停产损失费用的标准各地规定不一样,应查询当地的规定。
法律依据
《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规定》
第八条军队房地产的出租,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一)直管房地产的出租,房屋建筑面积(以下简称房屋面积)3000平方米(含)、土地20亩(含)、租期3年(含)以下的,由房地产管理处(分局)审批;超过上述三项限额之一的,报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委各总部(下称各大单位)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超过房屋面积5000平方米、土地30亩、租期5年三项限额者,报全军房地产管理局审批。
(二)自管房地产的出租,房屋面积3000平方米(含)、土地20亩(含)、租期三年(含)以下的,由军级单位后勤部门审批;超过上述三项限额之一的,报各大单位后勤部门审批;超过房屋面积5000平方米、土地30亩、租期5年三项限额者,报总后勤部审批。
(三)房地产出租给港、澳、台以及外商,房屋面积3000平方米(含)、土地20亩(含)、租期3年(含)以下的,由各大单位后勤部门审批,并报全军房地产管理局备案。超过上述限额之一的,报总后勤部审批。
驻有军事机关或部队的营区内的营房、场地,不准出租给港、澳、台及外商。
房地产出租,租期最长不得超过10年,期满后可续租。
第十五条利用军用土地与地方单位合建房屋,其产权属于军队。参加合建的地方单位取得合同规定数额的房地产使用权,其使用年限:经营性房地产不超过30年,非经营性房地产不超过50年。使用期满后,由军队产权管理单位无偿收回。如地方单位要求继续使用时,应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经批准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六条房屋的价让(出售),房地产的互换、换建、合建,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价格,参照评估价格,根据当地的有关规定由交易双方协商议定。
二、军人家属购买过房改房可以得到什么赔偿部队收回房屋补偿:
(1)所有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承租人由所有人负责安置。
所有人补偿款的计算公式为:
货币补偿金额=(市场单价+价格补贴X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所有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原有租赁关系终止。
给所有人补偿款不设最低补偿单价标准,也无价格补贴。
计算公式为:
货币补偿金额=评估单价X20%X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承租人补偿款的计算公式为:
货币补偿金额=(市场单价X80%+价格补贴)X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一、租赁房屋遇拆迁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2号《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3、第十九条“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具体的情况可以咨询当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和拆迁管理部门。
二、租赁房屋拆迁补偿的分配: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情况复杂。
各类不同权性质的房屋,拆迁补偿也有所不同,出租人应和承租人协商解决解除合同和安置的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达成协议由被拆迁人安置承租人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与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因给与被拆迁人的补偿款已经考虑了房屋的非住宅性质,所以不再支付停业停产损失费用;选择房屋置换的,停业停产损失费用应归属实际经营人。
具体确定停业停产损失费用的标准各地规定不一样,应查询当地的规定。
法律依据《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八条 军队房地产的出租,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一)直管房地产的出租,房屋建筑面积(以下简称房屋面积)3000平方米(含)、土地20亩(含)、租期3年(含)以下的,由房地产管理处(分局)审批;
超过上述三项限额之一的,报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委各总部(下称各大单位)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
超过房屋面积5000平方米、土地30亩、租期5年三项限额者,报全军房地产管理局审批。
(二)自管房地产的出租,房屋面积3000平方米(含)、土地20亩(含)、租期三年(含)以下的,由军级单位后勤部门审批;
超过上述三项限额之一的,报各大单位后勤部门审批;
超过房屋面积5000平方米、土地30亩、租期5年三项限额者,报总后勤部审批。
(三)房地产出租给港、澳、台以及外商,房屋面积3000平方米(含)、土地20亩(含)、租期3年(含)以下的,由各大单位后勤部门审批,并报全军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超过上述限额之一的,报总后勤部审批。
驻有军事机关或部队的营区内的营房、场地,不准出租给港、澳、台及外商。
房地产出租,租期最长不得超过10年,期满后可续租。
第十五条 利用军用土地与地方单位合建房屋,其产权属于军队。
参加合建的地方单位取得合同规定数额的房地产使用权,其使用年限:
经营性房地产不超过30年,非经营性房地产不超过50年。
使用期满后,由军队产权管理单位无偿收回。
如地方单位要求继续使用时,应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经批准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六条 房屋的价让(出售),房地产的互换、换建、合建,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价格,参照评估价格,根据当地的有关规定由交易双方协商议定。
●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补偿每平方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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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拆迁补偿政策
●动迁新政策 补偿细则详细解读
三、部队收回房屋如何补偿法律分析:
既然是军产,那就是产权归部队所有,部队有权对所属的房产进行处置,具体补偿规定需要咨询一下所在的部队。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四、军产房拆迁补偿法律分析:
既然是军产,那就是产权归部队所有,部队有权对所属的房产进行处置,具体补偿规定需要咨询一下所在的部队。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五、军产房拆迁补偿 法律问题法律分析:
既然是军产,那就是产权归部队所有,部队有权对所属的房产进行处置,具体补偿规定需要咨询一下所在的部队。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六、部队房子收回有补偿?部队收回房屋补偿:
(1)所有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承租人由所有人负责安置。
所有人补偿款的计算公式为:
货币补偿金额=(市场单价+价格补贴X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所有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原有租赁关系终止。
给所有人补偿款不设最低补偿单价标准,也无价格补贴。
计算公式为:
货币补偿金额=评估单价X20%X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承租人补偿款的计算公式为:
货币补偿金额=(市场单价X80%+价格补贴)X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一、租赁房屋遇拆迁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2号《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3、第十九条“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具体的情况可以咨询当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和拆迁管理部门。
二、租赁房屋拆迁补偿的分配: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情况复杂。
各类不同权性质的房屋,拆迁补偿也有所不同,出租人应和承租人协商解决解除合同和安置的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达成协议由被拆迁人安置承租人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与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因给与被拆迁人的补偿款已经考虑了房屋的非住宅性质,所以不再支付停业停产损失费用;选择房屋置换的,停业停产损失费用应归属实际经营人。
具体确定停业停产损失费用的标准各地规定不一样,应查询当地的规定。
法律依据《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八条 军队房地产的出租,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一)直管房地产的出租,房屋建筑面积(以下简称房屋面积)3000平方米(含)、土地20亩(含)、租期3年(含)以下的,由房地产管理处(分局)审批;
超过上述三项限额之一的,报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委各总部(下称各大单位)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
超过房屋面积5000平方米、土地30亩、租期5年三项限额者,报全军房地产管理局审批。
(二)自管房地产的出租,房屋面积3000平方米(含)、土地20亩(含)、租期三年(含)以下的,由军级单位后勤部门审批;
超过上述三项限额之一的,报各大单位后勤部门审批;
超过房屋面积5000平方米、土地30亩、租期5年三项限额者,报总后勤部审批。
(三)房地产出租给港、澳、台以及外商,房屋面积3000平方米(含)、土地20亩(含)、租期3年(含)以下的,由各大单位后勤部门审批,并报全军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超过上述限额之一的,报总后勤部审批。
驻有军事机关或部队的营区内的营房、场地,不准出租给港、澳、台及外商。
房地产出租,租期最长不得超过10年,期满后可续租。
第十五条 利用军用土地与地方单位合建房屋,其产权属于军队。
参加合建的地方单位取得合同规定数额的房地产使用权,其使用年限:
经营性房地产不超过30年,非经营性房地产不超过50年。
使用期满后,由军队产权管理单位无偿收回。
如地方单位要求继续使用时,应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经批准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六条 房屋的价让(出售),房地产的互换、换建、合建,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价格,参照评估价格,根据当地的有关规定由交易双方协商议定。
1、拆迁补偿305条款是什么
2、拆迁补偿条列
3、拆迁补偿305条款有哪些
4、拆迁补偿2020
5、拆迁补偿款的有关规定2020
6、拆迁补偿条例2021
7、拆迁赔偿2021
8、关于拆迁赔偿标准
9、拆迁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10、拆迁补偿政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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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动迁新政策 补偿细则详细解读,军产房拆迁补偿 法律问题
内容审核:段园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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