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胜诉案例:村委会无权拆除房屋,其必定是受行政机关委托
案情简介
徐某在自己的土地承包范围内建设了活动板房,为生产服务存放农具。2021年,村委会向徐某发送限期拆除通知书。后村委会和区行政执法局人员到现场,将房屋违法强拆。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高某委托了北京浩硕律师事务所,王明慧律师负责承办本案。
王律师结合案件现有证据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为被告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中发现,被告街道办曾向区行政执法局发出《工作联系函》,称要求其到现场进行外围警戒工作。据此可知,真正实施强拆行为的主体是街道办,而区行政执法局只是维护现场秩序。于是又以街道办为被告提起诉讼。
双方观点
原告认为:街道办是强拆的主体,其强制拆除行为严重违法。
被告认为:(1)其不是强拆主体,是村委会向原告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非被告组织实施强拆;(2)《工作联系函》是被告与区行政执法局之间商恰工作的常规文件,其并未组织实施拆除事宜。
裁判结果
确认街道办强拆徐某的房屋违法。
律师说案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街道办是否为适格被告。(1)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具有强制拆除他人房屋的职权。在有关机关参与的情形下,即使村委会参与实施拆除,也应视为受行政机关的委托。(2)街道办向区行政执法局发出《工作联系函》,为此区行政执法局处于支持街道办工作而到现场的外围维持秩序。因此,街道办参与了房屋拆除行为,可认定村委会是接受街道办的委托而实施强拆。
温馨提示
在强拆案件中,强拆的主体往往难以确定,真正的主体不一定会出现在强拆现场。如本案中村委会和区行政执法局出现在现场拆除房屋,而真正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街道办却隐身。本案中的《工作联系函》成为确认街道办是强拆主体的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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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在进行强制拆除作业时,实质上行使的是国家行政职权,尽管村委会属于民间自治组织,但应该视其行为性质提起行政诉讼而非民事诉讼。
一、村委会克扣征地补偿怎么办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具体包括土地征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其中,青苗费是指尚未收获的农作物。
地上附着物包括房屋、水井、道路、水渠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等。
村委会作为处理村集体公共管理事项的村民自治组织,在上述的征收补偿款中,可以预留一定比例的土地征收补偿费。
这笔费用主要用于村内的公共建设或者公益用途,但需要注意的是,具体能预留多少比例,不是由村委会单方决定的。
因此,如果村委会大量预留了村民的土地征收补偿费,则属于违法。
二、租房纠纷应找什么部门处理
房屋租赁纠纷的解决途径有:
1、首先考虑协商解决租房纠纷。
当发生租房纠纷时,应该首先考虑以协商的形式解决纠纷。
所谓买卖不成仁义在,发生纠纷时,租赁双方应该理性的换位思考,不要将纠纷扩大化。
2、协商不成的,可以请相关的组织调解。
发生租房纠纷时,租赁双方往往不能心平气和的协商问题,这时就需要请求外部的协助。
居委会、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基层司法机关的法律服务工作者都可以帮助进行调解。
3、通过申请仲裁解决租房纠纷。
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定方式。
4、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租房纠纷。
若当事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诉讼方式解决的或者在纠纷发生后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哪些法庭不受理土地纠纷
下列土地纠纷法院不受理:
1、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做出的调解意见不服的。
2、失地村民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3、村民对村民会议就集体财产收益决议、分配方案起诉要求确认无效或撤销的。
4、没有对集体财产收益分配的决议、方案而直接起诉要求分配集体财产收益的。
5、村民认为被征地的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起诉要求知情权的。
6、村委会强制缴纳入户费等费用的纠纷,以及村民要求村委会退还被强制缴纳的入户费的纠纷。
7、村委会及组织,因选举换届、辞职、辞退、开除等,就行使村集体事务管理权产生的纠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政府怕不怕打拆迁官司
●拆迁已签字 但补偿不合理
●第三人起诉拆迁协议无效案例
●确认拆迁协议无效案例
●拆迁安置协议书
●拆迁补偿协议无效案例
三、起诉村委会违法拆迁是民事诉讼吗一、村委会土地拆迁是否为行政诉讼
征地拆迁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征地拆迁补偿方式有哪些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两种:
城市房屋征收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两种,而选择哪一方式比较恰当,在依据具体的情况由被拆迁人自行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四、村委会土地拆迁是否为行政诉讼法院裁决,包括裁定和判决,是人民法院审理房屋拆迁纠纷的诉讼活动的结果。
其中,行政裁判是人民法院审理房屋拆迁行政纠纷的诉讼活动的结果,民事裁判是人民法院审理房屋拆迁民事纠纷的诉讼活动的结果。
由于目前的农村征地拆迁,绝大多数是行政强力推进,因此,研究拆迁纠纷的法院裁判,核心是研究拆迁纠纷的行政诉讼。
从目前笔者所掌握的情况来看,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介入拆迁纠纷,其活动方式主要是两种,一是执行强制拆除,二是行政诉讼,前者多半是为了当地政府或拆迁人的利益,后者乃是被拆迁人的抗争所致。
如果说假话,便是说人民法院为城乡建设保驾护航;如果说真话,笔者的观点是目前多数人民法院没有履行其最后一道防线守护者的职责,天平已经不再公正。
令人欣慰的是,最高审判机关也意识到实际情况正在采取措施加以纠正。
措施之一就是抓紧制定专门的司法解释,以规范房屋拆迁纠纷的行政审判工作,而且其立足点就是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一、概念和特征
(一)拆迁行政诉讼的概念
关于房屋拆迁纠纷的行政诉讼,是拆迁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拆迁当事人和其他拆迁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拆迁纠纷案件的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拆迁行政的上述定义包含了以下几个要件:
第一,拆迁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拆迁人或被拆迁人以及与拆迁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或组织,被告则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拆迁管理部门,这也是人们通常所说的行政诉讼的主体特定性。
第二,拆迁行政诉讼的客体是拆迁管理机关的针对拆迁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拆迁行政诉讼是由拆迁当事人或参与人认为拆迁管理机关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引起的。
这里的关键是认为而非确实存在侵权。
是否存在侵权是诉讼中解决的问题,起诉时只要原告主观上认为就行了。
第四,拆迁行政诉讼不同于拆迁纠纷的行政裁决之处在于其“司法性”,是一种司法活动,必须是在国家审判机关的主导下进行的活动。
第五,拆迁行政诉讼不仅是指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为解决拆迁行政纠纷所进行的活动,而且还包括在这种活动中,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的诉讼法律关系。
由此,方能更准确地把握拆迁行政诉讼的内在规定。
(二)拆迁行政诉讼的特征
拆迁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决定了这种活动具有不同于其他司法活动或准司法活动的特征。
五、农村房屋拆迁行政诉讼法院裁决,包括裁定和判决,是人民法院审理房屋拆迁纠纷的诉讼活动的结果。
其中,行政裁判是人民法院审理房屋拆迁行政纠纷的诉讼活动的结果,民事裁判是人民法院审理房屋拆迁民事纠纷的诉讼活动的结果。
由于目前的农村征地拆迁,绝大多数是行政强力推进,因此,研究拆迁纠纷的法院裁判,核心是研究拆迁纠纷的行政诉讼。
从目前笔者所掌握的情况来看,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介入拆迁纠纷,其活动方式主要是两种,一是执行强制拆除,二是行政诉讼,前者多半是为了当地政府或拆迁人的利益,后者乃是被拆迁人的抗争所致。
如果说假话,便是说人民法院为城乡建设保驾护航;如果说真话,笔者的观点是目前多数人民法院没有履行其最后一道防线守护者的职责,天平已经不再公正。
令人欣慰的是,最高审判机关也意识到实际情况正在采取措施加以纠正。
措施之一就是抓紧制定专门的司法解释,以规范房屋拆迁纠纷的行政审判工作,而且其立足点就是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一、概念和特征
(一)拆迁行政诉讼的概念
关于房屋拆迁纠纷的行政诉讼,是拆迁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拆迁当事人和其他拆迁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拆迁纠纷案件的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拆迁行政的上述定义包含了以下几个要件:
第一,拆迁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拆迁人或被拆迁人以及与拆迁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或组织,被告则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拆迁管理部门,这也是人们通常所说的行政诉讼的主体特定性。
第二,拆迁行政诉讼的客体是拆迁管理机关的针对拆迁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拆迁行政诉讼是由拆迁当事人或参与人认为拆迁管理机关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引起的。
这里的关键是认为而非确实存在侵权。
是否存在侵权是诉讼中解决的问题,起诉时只要原告主观上认为就行了。
第四,拆迁行政诉讼不同于拆迁纠纷的行政裁决之处在于其“司法性”,是一种司法活动,必须是在国家审判机关的主导下进行的活动。
第五,拆迁行政诉讼不仅是指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为解决拆迁行政纠纷所进行的活动,而且还包括在这种活动中,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的诉讼法律关系。
由此,方能更准确地把握拆迁行政诉讼的内在规定。
(二)拆迁行政诉讼的特征
拆迁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决定了这种活动具有不同于其他司法活动或准司法活动的特征。
六、最高法案例:民事主体强制拆除认定为行政机关委托或犯罪行为起诉村委违法强拆不属于民事诉讼。
村委会在进行强制拆除作业时,实质上行使的是国家行政职权,尽管村委会属于民间自治组织,但应该视其行为性质提起行政诉讼而非民事诉讼。
一、村委会克扣征地补偿怎么办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具体包括土地征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其中,青苗费是指尚未收获的农作物。
地上附着物包括房屋、水井、道路、水渠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等。
村委会作为处理村集体公共管理事项的村民自治组织,在上述的征收补偿款中,可以预留一定比例的土地征收补偿费。
这笔费用主要用于村内的公共建设或者公益用途,但需要注意的是,具体能预留多少比例,不是由村委会单方决定的。
因此,如果村委会大量预留了村民的土地征收补偿费,则属于违法。
二、租房纠纷应找什么部门处理
房屋租赁纠纷的解决途径有:
1、首先考虑协商解决租房纠纷。
当发生租房纠纷时,应该首先考虑以协商的形式解决纠纷。
所谓买卖不成仁义在,发生纠纷时,租赁双方应该理性的换位思考,不要将纠纷扩大化。
2、协商不成的,可以请相关的组织调解。
发生租房纠纷时,租赁双方往往不能心平气和的协商问题,这时就需要请求外部的协助。
居委会、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基层司法机关的法律服务工作者都可以帮助进行调解。
3、通过申请仲裁解决租房纠纷。
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定方式。
4、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租房纠纷。
若当事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诉讼方式解决的或者在纠纷发生后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哪些法庭不受理土地纠纷
下列土地纠纷法院不受理:
1、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做出的调解意见不服的。
2、失地村民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3、村民对村民会议就集体财产收益决议、分配方案起诉要求确认无效或撤销的。
4、没有对集体财产收益分配的决议、方案而直接起诉要求分配集体财产收益的。
5、村民认为被征地的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起诉要求知情权的。
6、村委会强制缴纳入户费等费用的纠纷,以及村民要求村委会退还被强制缴纳的入户费的纠纷。
7、村委会及组织,因选举换届、辞职、辞退、开除等,就行使村集体事务管理权产生的纠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1、因拆迁补偿协议诉村委会的案例怎么写
2、因拆迁补偿协议诉村委会的案例分析
3、因拆迁补偿协议诉村委会的案例有哪些
4、拆迁补偿协议诉讼
5、对拆迁补偿协议有异议提起诉讼
6、拆迁补偿协议纠纷案由
7、拆迁补偿协议起诉的民事案由
8、因拆迁补偿纠纷
9、拆迁协议诉讼
10、拆迁补偿协议被告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因拆迁补偿协议诉村委会的案例,江苏胜诉案例:村委会无权拆除房屋,其必定是受行政机关委托”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安置协议书,农村房屋拆迁行政诉讼
内容审核:周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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