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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拆迁补偿,动迁土地使用证给不给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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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拆迁补偿,动迁土地使用证给不给补偿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拆迁补偿,动迁土地使用证给不给补偿

一、动迁土地使用证给不给补偿

动迁时,土地使用证是可以得到补偿的。

具体分析如下:

一、土地使用证的作用与意义

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在拆迁过程中,土地使用证是确定土地使用权属、性质、用途以及面积的重要依据。

二、拆迁补偿的法律依据与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也明确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上述各项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三、土地使用证在拆迁补偿中的应用

在拆迁过程中,土地使用证作为证明土地使用权属的重要文件,将被用于计算补偿费用。拆迁部门将根据土地使用证记载的性质、用途以及面积,结合国土部门房屋测绘数据,来确定具体的补偿金额。这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村民住宅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

综上所述,持有土地使用证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是有权利获得相应补偿的。具体的补偿金额和方式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当地拆迁政策来确定。

二、国有土地证拆迁怎么赔偿

法律分析:

动迁跟土地使用证在补偿上存在相关性。

我国土地是属于国有的,开发商在“拿地”的时候,就是拿到了土地的使用权,有了土地使用证,可以保证在使用年限内,国家动迁时会给予补偿。

另外,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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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动迁跟土地使用证在补偿上有关系吗

一、房子没有房证动迁怎么给补偿1、没有房产证拆迁后补偿方式如下: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二、拆迁的流程是什么拆迁的流程如下:

1、调查核实。

拆迁人收到征地批文后,首先要到派出所、房管站抄录征地范围内的人口、房产情况,按表格逐一登记,并上门核实;

2、作出征收决定。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3、发出征收公告。

征收决定一经作出,拆迁主管机关应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以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同时应作好房屋拆迁的宣传、解释工作;

4、拆迁评估。

由被拆迁人选定评估机构对被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测量、评估,并作出评估报告;

5、签订协议。

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按国家和本地区关于安置、补偿的有关规定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签订协议书。

协议应明确补偿办法和数额、安置面积和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

6、实施拆除。

被拆迁人搬迁后,拆迁人应及时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和期限内,将已腾空的房屋拆除。

四、房子没有房证动迁怎么给补偿

有土地使用证动迁的补偿如下: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土地证书主要有三种:

1、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土地证,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所有权;

2、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县级人民政府对集体所有的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

综上所述,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五、土地使用证动迁怎么补偿

有土地使用证动迁的补偿如下: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土地证书主要有三种:

1、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土地证,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所有权;

2、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县级人民政府对集体所有的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

综上所述,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六、土地使用证的房子动迁补偿

法律分析:

动迁跟土地使用证在补偿上存在相关性。

我国土地是属于国有的,开发商在“拿地”的时候,就是拿到了土地的使用权,有了土地使用证,可以保证在使用年限内,国家动迁时会给予补偿。

另外,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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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国有土地证拆迁补偿标准,土地使用证动迁怎么补偿

内容审核:张天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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