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协议怎么取消
拆迁补偿协议如果是合法的,是不能单方面取消的,如果要取消的只能双方协商,或者出现法定的情形时才能取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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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币补偿。金额包括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
2、产权调换。被拆迁人的安置面积核定标准:
1)被拆除房屋的批准建筑面积低于(25-3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25-30)平方米核定;在(25~60)平方米/人之间的,按批准的建筑面积核定;
2)超过6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60平方米核定。2人以下(含2人)的户,按2人核定;
3)已婚并达到法定育龄夫妇尚未生育子女的按3人核定。
3、农民自建。实行农民自建,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建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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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拆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2、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条例》第二十一条
拆迁住宅用房,在拆迁范围内兴建住宅的,就地就近安置被拆迁人,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易地安置的除外;兴建非住宅的,易地安置被拆迁人。
易地安置被拆迁人,应一次到位,确需临时安置过渡的,应报市或郊区县拆迁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房应具备城市规划要求的基本生活配套设施。
拆迁市区内的工业企业用房,应先安置、后拆迁。由拆迁人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按原房屋使用性质、规模和建>面积易地还建。
拆迁商业和其他非住宅用房,按原房屋建>面积,在批租地块范围或原同一区位等级范围内根据批准的规划方案还建。对拆迁后兴建的商业用房,在同等条件下,被拆迁商业企业有优先承租权和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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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协议怎么签,拆迁协议怎么取消掉内容审核:黄晓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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