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住房拍卖安置费是多少
涉及唯一住房被拍卖后安置费用的计算,目前尚未有明确的标准可供遵循;
然而,我们可以借鉴六个月租金的计算方式作为参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拥有的已经按照法律程序设定了抵押的房屋,各级人民法院都有权进行查封,同时,也应考虑抵押权人的请求,依法实施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等相关措施。如果被执行人为享受最低社会保障待遇的人群并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时,人民法院不应采取强制手段将其迁离原住处。在这一期限内,被执行人应该积极主动地腾空房屋,而人民法院则不能强制要求被执行人及其抚养的亲属迁离该房屋。对于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应当收取相应的租金。租金的标准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共同商定;若双方未能达成共识,则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类似房屋的租金标准予以确定;若当地无类似房屋的租金标准可供参考,则可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的平均租金标准来确定。已经产生的租金,可以从房屋拍卖或变卖所得的款项中优先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只要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就可以拍卖债务人唯一住房: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唯一住房拍卖后不够抵债怎么办
若被执行人所拥有的唯一住处经司法程序强制拍卖后仍无法全部抵消所欠债务,在此情况下,一般的做法是不会就此结束该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工作。
然而,如果被执行人由于生活上的困境而无法承担还款责任,或者其失去了收入来源且同时丧失了劳动能力,那么法院可能会考虑暂停执行。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对债务人的其他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和评估,以便尽可能地填补债务的缺口。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五十四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
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关于唯一住房在遭遇司法拍卖之后的安置费标准问题,至今仍未有确切明晰之规定可供参考。在此情况下,我们可以参照一种常见的算法,即按照该房屋在过去半年内所能收到的租金来大致估算。此外,人民法院拥有对已经设定抵押的房产进行查封的权力,并且在抵押权人提出要求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进行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等操作。当被执行人为低收入群体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时,法院应当尊重其权益,不得强行实施搬迁措施。然而,如果被执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主动腾出房屋,那么法院也不应该采取强制手段进行迁离。对于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所,应当按照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收取租金,或者由法院参照当地租金水平予以确定。同时,已经产生的租金可以在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中优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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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唯一房产拍卖申请安置费范文,唯一住房拍卖安置费的法律规定内容审核:李垚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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