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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范本,老人经法院调解把房屋赠与女儿,担心被女婿分走,申请再审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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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人经法院调解把房屋赠与女儿,担心被女婿分走,申请再审被驳回

王某(女,1950年出生)通过法院诉讼继承纠纷并达成调解,将一处遗产房屋赠与女儿李某(女,1984年出生),事后王某咨询得知,该赠与导致女婿也取得到了房屋产权份额,王某觉得违背了自己的本意,想撤销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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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王某(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申请撤销2020年5月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认为该调解违反自愿原则,双方当时真实的想法是将房屋只赠与女儿李某(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但是,事后经过咨询,因为李某已经结婚了,该赠与使得房屋成为夫妻共同财产,李某的丈夫也得到了相应的份额,违反了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申请再审。

法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王某与李某在2020年5月已签收调解书,调解已生效。王某于2022年11月申请再审,时隔两年半申请再审,已远超再审申请期限,应当驳回。

同时,当事人应当在全面了解法律规定、政策的前提下,审慎处分权利义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审调解时存在调解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或调解时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的情形,综上,2023年2月法院驳回了王某的再审申请。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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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补偿合同,

内容审核:翁碧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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