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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的实施主体,强制拆迁条例

摘要:强制拆迁的实施主体,强制拆迁条例,强制拆迁的实施主体1、强制拆迁的实施主体是当事人或者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2、应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
强制拆迁的实施主体,强制拆迁条例

强制拆迁的实施主体,强制拆迁条例

强制拆迁的实施主体

1、强制拆迁的实施主体是当事人或者行政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

2、应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拆除。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

应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拆除。

实施强制拆迁的方式有哪些

实施强制拆迁的方式有两种:

1、行政强迁,经区、县房地局申请,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区、县房地局和公安机关等有关机关部门实施的强迁;

2、司法强迁,由区、县房地局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实施的强迁。

实施强迁的同时,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的补偿安置同时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农村强制拆迁的条件

农村强制拆迁的条件有:

1.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2.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

3.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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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强制拆迁的实施主体包括

内容审核:李群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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