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强制拆除属于代履行吗?
1、强制拆除不属于代履行。行政强制法当中的拆迁不属于强制法中代履行。即便是第三人提供专业挖掘机械配合行政机关拆除违章建筑,也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不属于代履行。也就是说,属于强制执行中的“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范畴。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依法”强制拆除之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应当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操作,也就是说要遵循催告、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实施强制拆除的步骤。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强制拆除属于行政强制执行吗?
1、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是一种典型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下称《行政强制法》)作了严格规定,即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2、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包括哪些?
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包括:
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方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只有行政相对方负有法定义务又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为了保证行政管理活动正常进行,才能采取一定的强制手段强迫相对方履行义务。
《行政强制法》上的义务既有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义务,也有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决定中所规定的义务,还有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裁定中确定的由行政相对方履行的义务。
2、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实施。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有两类:
一类是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行政相对方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另一类是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
3、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范围广泛。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人。
4、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所以强制拆迁不属于行政处罚,属于强制执行的表现形式。不过,如果当事人认为不属于违章建筑,对行政单位作出的强制拆除的决定有争议的话,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都是合法的维权方法,但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义务,也不提出任何的异议。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性质
1、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性质是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行为的三个重要阶段性行为是限期拆除决定、强制拆除决定和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实施行为是对强制拆除决定的具体执行,直接发生事实上的效果,从法律性质上来说,该行为属于行政事实的范畴。筑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性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性质
综上可知,在我国强制拆除不属于代履行。对于违规建筑是需要自行拆除的。一般会公示给予拆除时间。通过上述文章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有关于强制拆除属于代履行吗的问题,如果您对此问题还存有疑问,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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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强制搬迁和强制拆除属于代履行适用代履行程序是否正确内容审核:吴雨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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