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农村宅基地房屋动拆迁安置纠纷拆迁利益分配法律处理 1.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利人的具体产权份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仍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人以及对系争宅基地上房屋一直进行维修、保养等义务的权利人利益。 2.未成年人与其他家庭成员以一户的名义共同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建设的许可,其父母等投资建造的行为,可视为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一户农村村民的共同投资,该未成年人享有共同所有权。 3.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动迁补偿,一般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地上物的补偿,应当归房屋权利人,原权利人已死亡的,可依继承关系处理。 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按户计算,且应由本集体组织成员享有。当该户出现人口减少或个别转出本集体组织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如该户已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虽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他处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则由该户原权利人的继承人取得补偿款,但集体经济组织明确表示反对的除外。 5.房屋拆迁后尚未实际取得安置房的,当事人要求确认或分割安置房购买权的,法院可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但在裁判理由中告知当事人可在房屋实际面积、位置等确定后再行主张。
●上海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
●上海拆迁宅基地补偿法
●上海农村宅基地动迁政策市府文件
●上海农村宅基地动迁司法解释
●2020上海宅基地动迁政策
●2019年上海宅基地动迁新规定及拆迁补偿标准
●上海农村宅基地拆迁政策
●上海农村宅基地动迁新政策2019
●上海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2021
●2019年上海宅基地动迁新规定及拆迁补偿标准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上海农村宅基地房屋动拆迁安置纠纷拆迁利益分配法律处理,上海宅基地动迁新政策出台”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19年上海宅基地动迁新规定及拆迁补偿标准,上海农村宅基地动迁政策市府文件内容审核:白云杰律师
免责申明:
本文内容中的法律法规来源于网络整理,如法律法条存在信息滞后或错误、侵权,欢迎联系我们纠错,我们将在24小时内进行处理。遇到拆迁,提前咨询律师各项是否合理,房屋,土地,装修,停产停业损失等。仅受理拆迁相关咨询!本所律师经验丰富,尤其擅长企业,商铺及复杂重大疑难案件!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