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在的拆迁条例、公房租赁相关法律规定及有关行政解释,房屋拆迁是按照“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由拆迁人按户进行补偿安置”,并且是由产权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和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因此,就甲所述的情况,他妹妹作为目前这套公房的租赁户主,有权与动迁部门签定补偿安置协议。
鉴于甲家成员已经定居在外,户口已迁离本市,同时又继续向房屋管理部门缴纳房租,根据有关规定和解释,这可看作他们的租赁使用权仍然存在。由于该房屋将 动迁,该权利随之转化为补偿安置的款项,该款项最终应该向户主(即他的妹妹)提出。因为与动迁部门签定补偿安置协议的是他妹妹,她应该向该房屋的其他权利 人分配相关款项。
因甲的妹妹已与家人失去了联系,他想直接把户名重新更改为他父亲,要满足这个要求比较困难,因为改变租赁户名,房屋管理部门只是履行形式上的审查义务,估计他妹妹该户名在形式上是没有瑕疵的。
根据甲家现实情况,目前可行的办法是,甲父亲回国定居,按照有关户籍政策,其户口可回到原来的居住地。这样,甲的父亲可名正言顺地重新成为这套公房的租赁户主,并有权与动迁部门签定补偿安置协议,享受到有关动迁安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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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主在国外可以委托家里人过户吗,人去国外定居户口在动迁房里内容审核:刘晓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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