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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的相关法律法规,拆迁赔偿法律法规

摘要:拆迁补偿的相关法律法规,拆迁赔偿法律法规,拆迁补偿的相关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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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的相关法律法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离婚后拆迁房屋,拆迁补偿款如何分配

(一) 离婚房产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离婚拆迁补偿如何分割

离婚房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的,根据拆迁政策的规定,拆迁补偿款是给予房屋的所有权人,也就是房屋的主人(非居住人)。此时,由于房屋只属于夫妻一方,则拆迁补偿款只能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不参与分割。因此,此种情况下,离婚拆迁补偿款不进行分割。

(二)离婚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拆迁补偿款离婚怎么分配

离婚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夫妻共同拥有房子的产权,房屋拆迁补偿款是对夫妻的共同补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拆迁补偿款在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配。当然,一般情况下是平均分配,在分配时需要同其他共同财产一样参照照顾无过错方、女方、抚养子女一方的原则,对拆迁补偿款进行分配。

(三)离婚拆迁补偿如何分割的例外情况

上面两种情况属于一般情况,在生活中经常也大量存在对公房拆迁补偿款,离婚如何分割的疑问。对于未能取得产权的公房,虽然夫妻双方对房子都没有产权,但是按照规定也是可以得到拆迁补偿款的,此时,对于离婚拆迁补偿款怎么分配呢 此时,夫妻双方都是有权分得拆迁补偿款的。一般分割拆迁补偿款的参照公房离婚分配的原则及标准对拆迁补偿款进行分割,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补偿款,在承租人、同住人之间的分配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多分:

一是,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平均分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二是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三是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忍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起诉状

原告:,性别:男,汉族,1937年12月23日生

身份证号码:

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电话:

原告:,性别:女,汉族,1942年5月9日生

身份证号码:

住址:上海市长宁区番禺路

电话: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兰博路2008号

法定代表人:程晓峰(镇长)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共计275078.5元;

(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安置房差价损失共计1458803.4元;

(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入住奖励补偿费17747元;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9000元)。

事实和理由:

2011年7月11日,原被告签订了编号为:沪奉(奉动)迁协字第曙光中学号的《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一份,约定:被告拆迁原告位于东门村737号房屋(有证面积为:177.47㎡,无证面积为36.90㎡),各项货币补偿款合计为人民币446607.9元,各项补助、奖励费合计20617.36元(前述货币款项共计467225.26元,被告已支付192146.76元),过渡费为每平每月8元。同时双方约定:房屋拆迁补偿方式为房屋安置(以拆迁房屋补偿款结算安置房购房款,多退少补),此外原告应于2011年7月18日前搬离拆迁房屋。

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搬离房屋,被告支付部分货币补偿款及临时安置过渡费。2013年8月15日,安置房建造基本完成。被告向动迁村民下发《奉铭佳苑居住房屋安置方案》、《动迁村民告知书》并于同年10月进入安置房选房阶段(10月末选房结束),直至起诉前原告仍然没有收到被告的选房通知。被告违反协议约定以及《安置方案》的规定未对原告进行安置,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原告依约搬离房屋后,被告无故剥夺原告的安置知情权以及选房权,导致原告现今无法获得有效安置,已严重违反了合同以及拆迁安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构成恶意违约。原告为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诉请,望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币补偿款、安置房价差损失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

此致

?奉贤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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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补偿法律条文,拆迁补偿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内容审核:刘晓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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