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国务院2001年颁布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但在实际拆迁过程中往往由于种种原因难以实行按价补偿。
首先,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更多的发展资金,在制定补偿标准的过程中,过多地考虑了开发商的利益,却没有给被拆迁居民一个平等参与价格博弈的空间。补偿标准往往显失公正。有的地方政府执行的是陈旧过时的拆迁标准,给被拆迁居民造成巨大的利益损失。
其次,各个评估机构在评估方法、估价师的经验判断及受社会客观因素影响等方面存在不同,这使得评估价格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再次,被拆迁人对房价信息不了解,不知房屋质量产生的房价差异,与别的被拆迁人盲目攀比,总感觉自己补偿过低。同时由于价值衡量的不对称现象存在,即人们对于失去财产的评价往往要高于在市场上购买等量所愿意支付的价格,即便完全按市场价格补偿,被拆迁者仍然会觉得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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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补偿方案公示,拆迁安置公平补偿原则与实际执行难度有关吗内容审核:石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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