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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州拆迁标准,广州拆迁标准

摘要:G州拆迁标准,广州拆迁标准,G州拆迁标准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办法进行多方面优化。征收补偿分两部分,征收奖励和搬迁时限奖励,加起来不高于同区位新
G州拆迁标准,广州拆迁标准

G州拆迁标准,广州拆迁标准

G州拆迁标准

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办法进行多方面优化。

征收补偿分两部分,征收奖励和搬迁时限奖励,加起来不高于同区位新建普通住宅市场价格的115%。

1.征收补偿怎么算?

房屋征收补偿可实行奖励和补助制度。奖励包括征收奖励和搬迁时限奖励。

征收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应当实行同一征收项目统一标准的征收奖励。

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不得高于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场价格。

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一般不得高于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同类型非住宅房屋的市场价格。

征收住宅房屋的搬迁时限奖励标准应控制在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的15%以内。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搬迁时限奖励标准应控制在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5%以内。

2.住宅搬迁费用提高一倍多

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或政府公房承租人支付的住宅搬迁费标准如下:

(一)房屋征收部门按户为单位,向被征收人或政府公房承租人支付搬迁费每户不低于5000元。

(二)因房屋征收涉及的被征收人或政府公房承租人的电话移机以及有线电视、管道煤气、宽带网迁装等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征收时的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三)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搬迁费增加一倍计算,并一次付清。

注:旧版《实施办法》的搬迁费是每户不低于2000元。

3.安置费标准怎么定?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同类型住宅租金参考价格,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同类型住宅租金参考价格,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支付临时安置费。

4.“住改商”的房屋怎么补偿?

对于拥有合法产权,但被征收人自行“住改商”的住宅房屋,按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时期给予不同标准的货币补偿。

(一)1987年1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70%给予补偿。

(二)1987年1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施行后至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60%给予补偿。

(三)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后至2001年2月6日《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50%给予补偿。

(四)2001年2月6日《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实施后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住宅房屋给予补偿。

按上述第(一)(二)(三)项计算的货币补偿总额低于按照本办法有关住宅房屋计算处理的补偿总额(即房屋价值补偿加上奖励)的,应当按照住宅房屋的补偿总额确定补偿。

注:旧版《实施办法》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住宅用房进行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同上。

5.未经登记建筑时间点改为2009年

第34条规定,对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属于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不属上述情形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存在以下情况的,给予补偿:

(一)1967年1月1日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可按照实际使用性质进行补偿。

(二)1967年1月1日后至2009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可按照不超过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实际使用性质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60%进行补偿。

可以看到,合法建筑但是没有经登记的建筑的建设时间点由原来的1990年4月1日延长到了2009年12月31日。

征地补偿的操作程序有哪些

(一)由被征地权利人、村干部、征地人员、监督员等现场指界,确定征地的四至范围及果树等附着物的权属和类别。

(二)用红塑料绳圈定果树等附着物的四至范围。

(三)由征地人员按规定对果树等附着物进行鉴别。

经鉴别不属于补偿范围或不符合补偿规定的,对相关附着物在现场和图上分别作出标记,同时现场告知权利人,并做好解释。

(四)经鉴别属于应补偿范围的,按下列程序办理补偿登记:

(1)将果园位置标绘在地形图上,量算出图斑面积并编号;

(2)分类清点果树等附着物的数量,丈量树冠的直径;

(3)根据果树的数量和图斑的面积,计算果树的密植度,确定补偿的方式,即按实际棵数补偿还是按亩补偿。

(4)对果树等附着物进行现场拍价,制作征地补偿登记表,并按规定由被征地权利人、村干部、征地人员、监督员等现场签名确认。

(5)组织人员将已清点登记的果树砍除或作出明显标志。

(五)凡权利人无正当理由不在补偿登记表上签名的,将相关果园的位置、面积、图斑号和权利人姓名做成标牌在现场插示,由征地人员对现场进行录像存档。

(六)征地人员按规定制作补偿登记表后,将一式三份的补偿表第三联现场交权利人,第二联交监督员,第一联在当天移交征地服务中心。

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归属

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二)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三)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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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博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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