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张某某2003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前各有子女。婚后,被告将自己及子女户口迁至原告户下,并将子女姓氏改为原告姓氏。2009年底,原、被告所在村庄要进行新农村社区建设,因考虑房屋拆迁补偿分配问题,原告诉来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而被告认为夫妻双方感情一直很好,不同意离婚,原告起诉离婚的原因是该村将要统一规划拆迁,原告儿子就拆迁补偿问题给原告做思想工作所致。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系再婚且已共同生活多年,更应珍惜双方的夫妻感情,不能因利益冲突而置多年的夫妻感情于不顾,为维护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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