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万宁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宗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经查明,2013年4月3日14时许,被害人杨某富及儿子杨某史等人因对村民小组发放土地补偿款不满,便来到同村杨某胜家找到时任村民小组组长的被告人杨某峰,责问杨某峰为何不发放土地补偿款给其外出人口的亲属。被告人以其他借口为由,不予进一步解释。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并引发互殴。在斗殴中,杨某富持木棍打伤了被告人杨某峰女婿蒙某平头部至轻微伤,杨某峰见状则持木棍打中杨某富的左腹部至伤。经万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富的损伤属于重伤并七级伤残。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峰赔偿给被害人杨某富医疗费人民币13000元,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案件在审理中,经万宁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杨某峰与被害人杨某富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履行:被害人杨某富同意被告人杨某峰一次性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75000元(包含先前已赔偿的13000元)。
法院认为,杨某峰与杨某富是同村同宗兄弟关系,本应和睦相处,双方发生的矛盾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平心静气地解决,而不能使用暴力。但是被告人杨某峰处事不冷静,在与被害人发生纠纷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峰犯故意伤害罪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某峰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并通过亲属主动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同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本案是因为集体土地补偿款分配问题引发,被害人杨某富处事不冷静并先动手打伤了被告人女婿,才致被告人将其殴打致重伤,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可以考虑从轻。被告人杨某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亦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的条件,依法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故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杨某峰犯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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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征地补偿不合理起诉期限,土地补偿款兄弟纠纷案例内容审核:仝永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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