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生活40年,本已是孙子都快结婚的年龄,却为了还没有到来的“拆迁”闹到法庭离婚。近日,宿州市萧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在调解无效后,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
原告张某与前夫育有两女一子,1974年前夫去世后,张某经人介绍与被告王某相识,并于次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又生育两子。婚后的40年间,双方夫妻感情尚可,直至2012年双方所在行政村面临拆迁,因双方5个孩子宅基地较多,而张某与前夫所生育的3个孩子与继父王某感情并不太好。为预先争取拆迁补偿的主动权,张某起诉至本院要求与王某离婚,并分得宅基地。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未能和好,而张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该院主审法官表示,家庭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感情确已破裂的离婚应当依法支持,但仅仅为了某种特定利益动辄离婚甚至走上法庭,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会随便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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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为了拆迁费结婚,结婚十年拆迁有份吗内容审核:周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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