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征地补偿诉讼属于行政诉讼管辖。
(一)确立行政诉讼管辖的三原则
1、有利于充分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当事人诉讼,便于法院审理;
3.法院的承受能力
(二)关于诉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的案件的级别管辖问题
诉征收决定的案件与诉补偿决定的案件相对来说数量不多,但征收决定都是经由市县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的,而且都是当地的中心工作,一旦诉至法院,法院的压力都是巨大的。征收补偿决定由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原来的房屋拆迁部门无权作出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原来的拆迁许可,拆迁补偿裁决的案件转变为诉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的案件,按照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的规定,这两类案件都有中院管辖。2014年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一律由中院管辖,未留任何可以变通的口子,这样有利于提高抗压能力,排除行政干扰,充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利益。
(三)关于其他征收案件的级别管辖问题:
诉前置行政行为案件的级别管辖问题
前置行政行为指的是用地的规划,审批,等拆迁环节。前置行政行为作出的主体即起诉的被告不一定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因此有关规定,被告不是县级政府的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前置行政行为是作出补偿的依据,一般情况下,应当与征收决定案件合并审理,为了充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便于法院的审理,此类案件应当由中院管辖。
征地补偿纠纷有哪些类型
1、补偿标准争议
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
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什么(一)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二)国土资源部公布新版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布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确定了征地补偿标准。根据这个指导意见,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必须考虑。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的标准。
征用土地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一定补偿的行为。按目前的规定,一是城市建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统一规划、统一开发成建设用地需要征用土地的,可以由县、市人民政府实行统一征用。二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外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项目确需单独选址的,国家可以单独为其办理征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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