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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面房拆迁合同未到期租房补偿,关于拆迁经营门面租房是否有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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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面房拆迁合同未到期租房补偿,关于拆迁经营门面租房是否有补偿

门面房拆迁合同未到期租房补偿,关于拆迁经营门面租房是否有补偿

一、关于拆迁经营门面租房是否有补偿

拆迁经营门面租房是有补偿的。

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被征收人可以获得以下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这部分补偿主要是针对房产所有人的。但如果租房合同中有相关约定,租户也可能获得一定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由于拆迁导致租户需要搬迁和临时安置,因此租户有权获得这方面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于经营性的门面租房,由于拆迁导致租户无法继续经营,因此可以获得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会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二、除了上述法定补偿外,租户还可以与房东协商解决其他补偿事宜。例如,如果租房合同未到期而遭遇拆迁,租户可以要求房东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此外,对于拆迁中的装修费补偿,租户也有权获得一部分。拆迁办应与房东或承租人商量装修补偿费,双方进行评估后确定具体金额。

综上所述,拆迁经营门面租房的租户是有权获得相应补偿的。具体补偿内容和标准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租房合同的具体条款来确定。

二、门面房拆迁租户有什么补偿 -法律知识

一、租用的门面房拆迁,怎么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租用门面房的时候,拆迁补偿的项目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等,停产停业和安置补偿是给承租人的。

相关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要包括什么内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委托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

(2)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3)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事项;

(4)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

(5)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

(7)评估报告交付时间、方式;

(8)违约责任;

(9)解决争议的方法;

(10)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租用门面房的时候,拆迁补偿的项目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等,停产停业和安置补偿是给承租人的。

三、租用的门面房拆迁,怎么补偿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租用门面房的时候,拆迁补偿的项目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等,停产停业和安置补偿是给承租人的。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要包括什么内容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委托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

(2)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3)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事项;

(4)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

(5)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

(7)评估报告交付时间、方式;

(8)违约责任;

(9)解决争议的方法;

(10)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四、租用的门面房拆迁,怎么补偿

法律分析:

门面房在拆迁时,应当根据政府制订的补偿标准来计算补偿结果,对于不同地段和不同时间内的拆迁补偿标准都是不一样的,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出现错误,如拆迁补偿计算有误的,可以申请重新认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五、门面房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门面房在拆迁时,应当根据政府制订的补偿标准来计算补偿结果,对于不同地段和不同时间内的拆迁补偿标准都是不一样的,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出现错误,如拆迁补偿计算有误的,可以申请重新认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六、营业房拆迁怎么补偿租户

一、租用的门面房拆迁,怎么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租用门面房的时候,拆迁补偿的项目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等,停产停业和安置补偿是给承租人的。

相关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要包括什么内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委托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

(2)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3)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事项;

(4)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

(5)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

(7)评估报告交付时间、方式;

(8)违约责任;

(9)解决争议的方法;

(10)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租用门面房的时候,拆迁补偿的项目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等,停产停业和安置补偿是给承租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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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门面房拆迁补偿标准

内容审核:熊世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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