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拆迁停产停业的补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拆迁资产的补偿费用
这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等方面的补偿。
二、停产停业损失
停产停业损失是因拆迁工作造成企业无法正常营业而产生的损失。这个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来确定,具体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范围一般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如利润损失和因搬迁产生的费用。
三、搬迁补偿费用
这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等费用。
四、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
这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这些费用是政府为了鼓励企业积极配合拆迁工作而设定的。
总的来说,企业拆迁停产停业的补偿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过程,需要考虑到多个方面的因素。在具体操作中,建议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拆迁方进行充分协商,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保障。同时,也要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和资料,以备后续可能出现的争议或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
二、企业停产停业员工补偿标准法律分析:
一般分为这几个方面,首先是按待征收房屋总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
其次根据房子面积计算。
比如在上海,如果生产或停工是由于拆迁造成的,赔偿标准按300-400元/平方米的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具体赔偿办法可通过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
按营业收入和利润指标确定。
比如深圳规定,依法经营房屋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可以根据纳税证明提供利润标准,给予税后三个月的利润补偿;
不能提供利润标准的,赔偿按上年度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或同类楼市租金计算,给予3个月的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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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拆迁企业停产停业补偿标准法律分析: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应当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劳动者应向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部门是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或到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诉。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四、企业停产停业员工补偿法律分析:
企业拆迁停产停业补偿标准以被征收房屋的总体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
拆迁非住宅的房子而造成了停业的,属于营业用房的,应该给予不多于拆迁补偿款的百分之八的补偿;
如果是属于非营业用房的,应该给予不多于拆迁补偿款的百分之五的补偿。
除此之外,还可以按照房屋的面积、企业的经营收入和利润等指标、营业的年限或者是由评估的机构进行评估。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五、拆迁停产停业补偿规定法律分析:
企业拆迁停产停业补偿标准以被征收房屋的总体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
拆迁非住宅的房子而造成了停业的,属于营业用房的,应该给予不多于拆迁补偿款的百分之八的补偿;
如果是属于非营业用房的,应该给予不多于拆迁补偿款的百分之五的补偿。
除此之外,还可以按照房屋的面积、企业的经营收入和利润等指标、营业的年限或者是由评估的机构进行评估。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六、拆迁停产停业补偿法律分析:
一般分为这几个方面,首先是按待征收房屋总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
其次根据房子面积计算。
比如在上海,如果生产或停工是由于拆迁造成的,赔偿标准按300-400元/平方米的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具体赔偿办法可通过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
按营业收入和利润指标确定。
比如深圳规定,依法经营房屋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可以根据纳税证明提供利润标准,给予税后三个月的利润补偿;
不能提供利润标准的,赔偿按上年度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或同类楼市租金计算,给予3个月的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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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工厂关停怎么补偿,拆迁停产停业补偿规定
内容审核:谢瑞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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