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拆迁后未能履行回迁承诺的赔偿问题,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如果政府作为拆迁合同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即未能按照约定完成回迁,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会订立补偿协议,约定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搬迁期限等事项。如果政府方未按照补偿协议履行回迁承诺,被征收人(即原房屋所有者)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政府承担违约责任。
三、在处理此类问题时,被征收人首先应当与政府进行沟通协商,要求政府履行回迁承诺或者提供合理的赔偿方案。如果协商无果,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政府拆迁后未能履行回迁承诺的,被征收人有权要求政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等。在处理过程中,被征收人应当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在协商或诉讼过程中证明自己的权益。
二、拆迁补偿款不履行政府咋办法律分析:
拆迁合同政府不履行的,被拆迁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起诉时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动迁协议上有名字是否有产权
●拆迁已签字 但补偿不合理
●拆迁不足50平米怎么补偿
●宅基地征用补偿新标准
●拆迁不足50平米怎么安置
●动迁协议有名字房产证没名字
三、拆迁合同政府不履行怎么办法律主观:
拆迁协议签订后不履行应当催告被拆迁人履行义务、限期搬离,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或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搬迁的可由区、县房地局作出裁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四、政府签订的拆迁协议不履行怎么办法律分析:
没有补偿就让搬迁显然是不合法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五、拆迁补偿还没有落实,强行搬出,这个合法吗?法律分析:
没有补偿就让搬迁显然是不合法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六、拆迁后未支付补偿怎么办法律分析:
拆迁合同政府不履行的,被拆迁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起诉时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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