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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宁最新拆迁补偿方法,安庆怀宁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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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宁最新拆迁补偿方法,安庆怀宁拆迁补偿标准

怀宁最新拆迁补偿方法,安庆怀宁拆迁补偿标准

一、安庆怀宁拆迁补偿标准

安庆怀宁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1、被拆迁户人均房屋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内含40平方米的部分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其中人均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不足部分由被拆迁户按每平方米400元购置补足。被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确认的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偿。

2、被拆迁户人均房屋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实行货币补偿。

3、被拆迁户可在不扩大应安置面积即按上述液巧政策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面积的情闹扮键况下,选择安置户型。缺孝以高层房屋房屋总层数超过7层安置7层以下含7层被征收房屋的,无偿增加12%比例的安置面积。

4、因自然套户型或提供的安置房屋超过应安置面积的,对每户超出的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可按被拆迁地段对应的人均40平方米以内的货币补偿标准购置。土地征用的补偿一般来说都不会低于原有土地的价值,这是我们不需要去担心的问题,不过补偿由于不同地区的补帆迹偿标准是不同的,而且各地的地价是不同的。

综上所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二、怀宁县农村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土地征用的补偿一般来说都不会低于原有土地的价值,这是我们不需要去担心的问题,不过补偿由于不同地区的补偿标准是不同的,而且各地的地价是不同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三、怀宁县房屋拆迁补偿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土地征用的补偿一般来说都不会低于原有土地的价值,这是我们不需要去担心的问题,不过补偿由于不同地区的补偿标准是不同的,而且各地的地价是不同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四、怀宁县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

怀宁县人民政府统筹新区征收安置工作,并作为征收安置的责任主体。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新区内征收安置的具体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新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县住建局负责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征收管理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征收范围内的户口认定工作;县监察委负责征收安置工作的监督;县审计局负责对征收安置补偿费用的审计监督;

县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水利、林业、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监督管理、信访、税务、司法、土地收储中心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征收安置相关工作;新区建设项目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协作办)负责复核确认工作;

新区建设指挥部对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推进工作实行日常管理和调度。

法律依据:

《安庆市高铁新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第三条 怀宁县人民政府统筹新区征收安置工作,并作为征收安置的责任主体。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新区内征收安置的具体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新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县住建局负责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征收管理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征收范围内的户口认定工作;县监察委负责征收安置工作的监督;县审计局负责对征收安置补偿费用的审计监督;

县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水利、林业、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监督管理、信访、税务、司法、土地收储中心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征收安置相关工作;新区建设项目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协作办)负责复核确认工作;

新区建设指挥部对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推进工作实行日常管理和调度。

第四条 新区执行统一的征收安置政策。

相关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安置补偿、补助、奖励标准。

建立征收安置工作调度会议制度。

新区建设指挥部会同县政府召集,相关乡镇和有关部门参与,研究解决征收安置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建立征收安置信息公开制度。

县、乡镇政府负责公开征收安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征收安置信息,并在纸质媒体、门户网站等有关媒体公开征收安置信息。

建立征收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

第五条 自《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县公安、资规、住建、农业农村、水利、林业、文体、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在拟征地范围内不得办理下列手续:

(一)新批宅基地或其他集体建设用地;

(二)审批或延续登记改变土地、房屋性质和用途;

(三)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办理房屋或土地流转,核发房屋或土地权属证书;

(四)办理“农家乐”、畜牧水产养殖、设施农业和植树造林等手续;

(五)以拟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或其他注册登记手续;

(六)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立户)、子女收养等涉及户籍、人口变动的手续,但因出生、婚嫁、刑满释放、军人转业退伍以及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没有分配工作或退学回原户籍地复户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口管理规定的除外;

(七)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行实施上述行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办理手续的,均不得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五、怀宁县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怀宁县人民政府统筹新区征收安置工作,并作为征收安置的责任主体。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新区内征收安置的具体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新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县住建局负责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征收管理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征收范围内的户口认定工作;县监察委负责征收安置工作的监督;县审计局负责对征收安置补偿费用的审计监督;

县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水利、林业、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监督管理、信访、税务、司法、土地收储中心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征收安置相关工作;新区建设项目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协作办)负责复核确认工作;

新区建设指挥部对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推进工作实行日常管理和调度。

法律依据:

《安庆市高铁新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第三条 怀宁县人民政府统筹新区征收安置工作,并作为征收安置的责任主体。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新区内征收安置的具体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新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县住建局负责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征收管理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征收范围内的户口认定工作;县监察委负责征收安置工作的监督;县审计局负责对征收安置补偿费用的审计监督;

县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水利、林业、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监督管理、信访、税务、司法、土地收储中心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征收安置相关工作;新区建设项目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协作办)负责复核确认工作;

新区建设指挥部对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推进工作实行日常管理和调度。

第四条 新区执行统一的征收安置政策。

相关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安置补偿、补助、奖励标准。

建立征收安置工作调度会议制度。

新区建设指挥部会同县政府召集,相关乡镇和有关部门参与,研究解决征收安置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建立征收安置信息公开制度。

县、乡镇政府负责公开征收安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征收安置信息,并在纸质媒体、门户网站等有关媒体公开征收安置信息。

建立征收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

第五条 自《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县公安、资规、住建、农业农村、水利、林业、文体、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在拟征地范围内不得办理下列手续:

(一)新批宅基地或其他集体建设用地;

(二)审批或延续登记改变土地、房屋性质和用途;

(三)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办理房屋或土地流转,核发房屋或土地权属证书;

(四)办理“农家乐”、畜牧水产养殖、设施农业和植树造林等手续;

(五)以拟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或其他注册登记手续;

(六)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立户)、子女收养等涉及户籍、人口变动的手续,但因出生、婚嫁、刑满释放、军人转业退伍以及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没有分配工作或退学回原户籍地复户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口管理规定的除外;

(七)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行实施上述行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办理手续的,均不得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六、安庆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土地征用的补偿一般来说都不会低于原有土地的价值,这是我们不需要去担心的问题,不过补偿由于不同地区的补偿标准是不同的,而且各地的地价是不同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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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怀宁县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怀宁县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内容审核:张雪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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