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安徽省铜陵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文件有那些?铜陵市农村房屋拆迁安置按照《铜陵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铜政〔2017〕31号 文件执行,铜陵市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及房屋装潢补偿按照《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铜政〔2021〕2号文件公布的标准进行补偿。
依据《铜陵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铜政〔2017〕31号文件规定:
安徽省铜陵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分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自拆自建三种方式
货币补偿安置
货币安置补偿款(房屋面积等于应安置面积)=应安置面积部分补偿价款+增购面积部分补偿价款。
货币安置补偿款(房屋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应安置面积部分补偿价款+增购面积部分补偿价款+冲抵应安置面积后剩余面积部分补偿价款。
货币安置补偿款(房屋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应安置面积部分补偿价款+增购面积部分补偿价款-扣除面积差部分价款。
应安置面积部分补偿价款=应安置面积×拟安置房屋市场价格。
增购面积部分补偿价款=增购面积×(拟安置房屋市场价格-政府规定增购价格)。
冲抵应安置面积后剩余面积部分补偿价款=剩余面积×相应征收房屋补偿标准。
扣除面积差部分价款=(应安置面积-被征收房屋面积)×檐口高度2.8米以上房屋征收最低补偿标准。
安置房应面积标准确定:
村集体成员人均安置建筑面积30平方米+每人可增购15平方米。
征地前、转户或村改居前是村集体成员人均安置建筑面积30平方米。
产权调换安置
村集体成员人均置换面积:30平方米\u002F人+增购15平方米。
增购安置房建筑面积价格为1800元\u002Fm2;安置房市场价格低于2550元\u002Fm2的,按市场价格的70%计价。
征地前、转户或村改居前是村集体成员人均置换面积:30平方米。
产权调换面积不等于应安置面积处理方式\n\n\n ps:安置房是高层(含小高层)建筑每人无偿增加安置建筑面积6平方米。
自拆自建安置
划拨宅基地农户自行建房,房屋拆迁补偿按补偿标准结算。
ps:一户多宅房屋面积合并计算同时拆除。
非集体成员安置
房屋拆迁补偿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计算,在本市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的,可申请购买安置房一套。
申请购买安置房标准:家庭人口3人(含3人)以下购买面积为65m2,家庭人口4人(含4人)以上购买面积为75m2,购买价格为2550元\u002Fm2;安置房市场价格低于3000元\u002Fm2的,按市场价格的85%计价;超出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依据《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铜政〔2021〕2号文件规定:\n\n\n 安徽省铜陵市农村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平房瓦顶房屋补偿:2.8米以下2.2米以上无平顶天花、无水泥地坪补偿标准480元\u002F平方米;有平顶天花或有水泥地坪补偿标准520元\u002F平方米;有平顶天花、有水泥地坪补偿标准580元\u002F平方米。2.8米以上无平顶天花、无水泥地坪补偿标准580元\u002F平方米;有平顶天花或有水泥地坪补偿标准610元\u002F平方米;有平顶天花、有水泥地坪补偿标准650元\u002F平方米。
平房现浇屋面房屋补偿:2.8米以上有平顶天花、有水泥地坪补偿标准850元\u002F平方米。
楼房补偿:层高2.8米以上瓦顶屋面补偿标准900元\u002F平方米;预制板屋面补偿标准1000元\u002F平方米;钢筋混凝土现浇屋面补偿标准1150元\u002F平方米;钢筋混凝土现浇屋面和楼面补偿标准1300元\u002F平方米。
附着物补偿:房前屋后范围(包括:檐高1.5米以下的房屋、房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1600元\u002F人。
安徽省铜陵市农村房屋拆迁临时过渡费补偿标准明细
安置房回迁安置临时过渡费=220元\u002F月·人×18个月;超过期限临时过渡补助费按2倍执行,安置房屋交付时一并结算。
自拆自建安置临时过渡期费=220元\u002F月·人×12个月。
货币化安置(房票安置)临时过渡期费=220元\u002F月·人×6个月。
安徽省铜陵市农村房屋拆迁搬迁费补偿标准明细
住宅搬迁费=1000元\u002F户\u002F次;
非住宅搬迁费=应安置面积×12元\u002Fm2。
安徽省铜陵市农村住宅房屋拆迁装潢补偿标准明细\n\n\n 安徽省铜陵市农村土地征收农作物青苗补偿费标准明细
安徽省铜陵市农村土地征收田间地头附着物补偿标准明细
以上就是2022年安徽省铜陵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是大事,了解拆迁补偿政策在安置补偿方案公告的时候才能知道补偿安置是否合理合法。
二、铜陵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各地标准不一,详情请咨询当地拆迁部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三、铜陵市拆迁法律分析:
东至陈瑶湖镇,南至澄英村由冲组,西至横埠镇,北至澄英村由冲组,涉及吴桥村、澄英村、彭桥村、田埠村境内的集体土地。
陈瑶湖镇区域位置范围:
东至后河、虾溪、官渡村耕地和村庄;
南至老洲镇镇界,北至周潭镇镇界,涉及后河村、虾溪村、官渡村境内的集体土地。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上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四、铜陵郊区拆迁计划法律分析: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五、铜陵拆迁补偿标准法律分析: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六、铜陵拆迁纠纷怎么解决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各地标准不一,详情请咨询当地拆迁部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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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铜陵拆迁补偿标准
内容审核:谭深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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