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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沥滘最新拆迁补偿,沥滘拆迁补偿迟迟未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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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沥滘最新拆迁补偿,沥滘拆迁补偿迟迟未到

一、沥滘拆迁补偿迟迟未到

拆迁补偿款迟迟未到,被征收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咨询房屋征收部门

被征收人可以及时咨询当地的房屋征收部门,了解补偿款未到账的具体原因。可能是因为征收部门内部的流程延误,或者是因为其他行政因素导致的延迟。通过与征收部门沟通,被征收人可以明确了解到补偿款发放的进展情况。

二、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经过咨询了解,发现是因为房屋征收部门的过错导致无法及时收到拆迁款,被征收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被征收人面对拆迁补偿款未到账问题时的有效解决方案。

三、拒绝搬离房屋

在拆迁补偿款未到账的情况下,被征收人还可以选择拒绝搬离房屋。虽然这可能会带来一定的生活不便,但作为一种自我保护的手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征收部门尽快解决补偿款发放问题。当然,在采取这一措施时,被征收人也应当注意与征收部门保持沟通,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冲突。

综上所述,面对拆迁补偿款迟迟未到的问题,被征收人可以通过咨询房屋征收部门、提起行政诉讼以及拒绝搬离房屋等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解决方案,以期尽快解决补偿款发放问题。

二、佛山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佛山区分房屋用途,住宅、非住宅适用不同的补偿标准,按照单元面积计算拆迁费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佛山拆迁补偿

法律分析:

1,草房。

每平方1900元。

2,砖瓦房。

每平方2400元。

3,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

每平方2800元。

4,楼房(两层以上)。

每平方3300元。

农房拆迁补偿的组成。

1,房屋补偿。

对房子本身的补偿,具体如上。

2,院内土地补偿。

对宅基地院内的土地补偿。

3,院外小菜地补偿。

对宅基地院外小菜地的补偿。

4,装饰装潢补偿。

吊顶、地板、门窗、墙纸、墙砖、吊灯、马桶、灶台等。

5,地上(下)附着物补偿。

禽舍、水井、地坪、院墙、院内花草树木、空调、水电表移装、铝合金等。

6,异地安置补助费。

每户2万元,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

7,搬家费。

搬家产生的车辆费。

8,搬迁奖。

对积极响应搬迁的农户给予的奖励。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四、佛山拆迁补偿多少钱

法律分析:

经“一户一宅”及房屋认定的村民自建房:

可选择置换回迁房,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如选择回迁房,最高回迁房建筑面积不超过480平方米;

如选择货币补偿,住宅房屋按均价6000元/平方米补偿或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补偿金额。

有合法产权但未达“标准房”标准的住宅房屋应当进行“拆赔比”或补偿金额的调整。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五、仲恺拆迁补偿

法律分析:

经“一户一宅”及房屋认定的村民自建房:

可选择置换回迁房,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如选择回迁房,最高回迁房建筑面积不超过480平方米;

如选择货币补偿,住宅房屋按均价6000元/平方米补偿或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补偿金额。

有合法产权但未达“标准房”标准的住宅房屋应当进行“拆赔比”或补偿金额的调整。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六、佛山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佛山区分房屋用途,住宅、非住宅适用不同的补偿标准,按照单元面积计算拆迁费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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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番禺沙溪拆迁怎么停了,仲恺拆迁补偿

内容审核:李垚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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