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终止的补偿需区分不同情形:
1.因公共利益提前收回:政府基于公共利益需要提前终止土地使用权,一般会按照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市场价值等因素进行补偿。通常包括土地使用权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金返还,对土地上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按重置成本结合成新等方式评估给予合理补偿。
2.土地使用期限届满:若土地使用期限届满而终止,对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一般不存在补偿问题;对于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未获批准的,土地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等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处理,可能会有一定残值补偿。
3.因违约等原因终止:如果是土地使用者因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导致土地使用权被终止,通常不予补偿,甚至可能需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政府因此遭受的损失。补偿具体标准和方式要依据土地出让合同的具体条款、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当地政策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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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土地使用权的终止是指,终止土地使用权如何补偿法律规定内容审核:李佳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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