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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1990年后拆迁补偿合同,1989年底和1990年7月先后颁布了(  )两个文件,确定了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评审制度和标准。

摘要:本文介绍深圳市1990年后拆迁补偿合同,1989年底和1990年7月先后颁布了(  )两个文件,确定了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评审制度和标准。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审核原始凭证所记录的经济业务是否符合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是否符合有关计划和,某软件企业收到按即征即退方式退还的增值税正确账务处理是,不得随意变更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是,\"连环\"查证,从中发现\"会计舞弊\"疑点,在存货管理和核算中常见的虚假形式主要有哪几种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深圳市1990年后拆迁补偿合同,1989年底和1990年7月先后颁布了(  )两个文件,确定了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评审制度和标准。

深圳市1990年后拆迁补偿合同,1989年底和1990年7月先后颁布了(  )两个文件,确定了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评审制度和标准。

一、1989年底和1990年7月先后颁布了(  )两个文件,确定了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评审制度和标准。

【答案】:A,B

1989年底和1990年7月先后颁布了《会计核算软件管理的几项规定》、《关于会计核算软件评审问题的补充规定》两个文件,确定了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评审制度和标准。故选AB。

二、\"连环\"查证,从中发现\"会计舞弊\"疑点

法律主观:

为了正确地反映和监督各项经济业务,确保会计资料真实、正确和合法,必须对原始凭证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核。

原始凭证的审核的内容包括以下4个方面:

(1)原始凭证的合规性。

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符合现行财政、税收、经济、金融等有关的法令规定,是否符合现行财务会计制度。

例如,费用开支是否符合开支标准、范围的财务规定,付出现款是否符合现金管理规定,等等;同时,还要审核原始凭证本身是否合法凭证,任何企业、单位购进物品、材料,委外加工、运输、建筑安装以及其他服务,都必须取得对方开具税务局规定的统一发票;外地企业来本地承办本企业单位加工、运输、建筑安装、装饰等业务的,应开具业务发生 地税 务局规定的统一发票(包括临时经营发票),不得开出外地发票收款,更不得开出白条;对方是行政事业单位开具的收费、收款 收据 ,要符合本地财政局的规定。

(2)原始凭证的真实性。

审查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同实际情况相符合,如购进货物的数量、品种、规格等是否和验收单相一致,销售货物的数量、品种、规格等是否和出库单相一致等,有无伪造、变造凭证从中 贪污 等情况。

(3)原始凭证的完整性。

原始凭证的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手续是否完备,是否有经办人签字或盖章。

对出纳员而言,在具体审核过程中,应注意如下几个方面:

①对于外来发票和收据,应注意凭证上单位名称、发票抬头、品名、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总金额等各项内容是否齐全,是否有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是否有税务机关的发票监制章。

②对于外来的原始凭证,本单位办理手续是否齐备,比如发票、收据等是否经过有关人员复核,货物是否经过验收,报销时有关经办人员是否签章,是否经过领导批准等等。

③对于自制的原始凭证,同样应审查填写是否齐全,有关人员是否签章,是否经有权批准人员批准等等。

(4)原始凭证的准确性。

会计人员应认真审核原始凭证所填列的数字是否符合要求,包括数量、单价、金额以及小计、合计等填写是否清晰,计算是否准确,是否用复写纸套写,有无涂改、刮擦挖补等弄虚作假行为。

对于发票,应特别注意其金额(包括合计数)计算是否准确,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是否相符;发票上的字迹特别是金额数字有无涂改痕迹,复写的字迹和颜色是否一致,正面和反面的对照有无“头小尾大、头大尾小”情况等。

三、审核原始凭证所记录的经济业务是否符合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是否符合有关计划和

法律主观:

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即增值税即征即退;

税务机关先足额征收其增值税,再将已经征收的全部或者部分增值税税款退换给纳税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四、某软件企业收到按即征即退方式退还的增值税正确账务处理是

法律分析:

一、债务重组的前提条件:

新准则在对债务重组的定义中增加了“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这一前提条件,并指出债务重组是“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新准则突出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前提和债权人最终让步的业务实质。

也就是说,新准则要求企业进行债务重组时,必须满足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这个前提。

企业是否可以进行债务重组,必须首先要求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

这可以通过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比较后判断,譬如可以分析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企业资产的质量、企业的利润质量以及企业的增长特性进行判断。

显然,新准则在一定程度上抑止了企业随意利用债务重组进行利润操纵的行为,实际上是缩小了债务重组应用的范围。

二、偿债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

现行债务重组准则中,对于重组债务以及用于偿债的各种资产或股权的计量一律采用账面价值,而新准则要求根据真实性原则,对用于偿债的各种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计量采用公允价值。

在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下,重组后债务(或债权)按公允价值入账。

三、债务人和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债务人会计处理的变化主要有两点:

一是用于偿债的非现金资产和股权由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价,改为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价;

二是债务重组收益部分由现行准则中规定的计入资本公积改为计入当期损益。

债权人会计处理的变化主要是其受让的非现金资产和股权由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价,改为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价。

下面以长期股权投资清偿债务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重组方式为例,说明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具体会计处理过程(即将颁布的准则指南如对相关会计科目做了改动,以准则指南为准)。

(一)以长期股权投资清偿债务:

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将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债务人应当按照重组债务的账面余额,借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照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按照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再减去转让股权投资发生的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按照借贷双方之间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或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修改后的债务条款如涉及或有应付金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

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和预计负债金额之和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具体来说,债务人应当分是否涉及或有应付金额进行会计处理。

不涉及或有应付金额的,债务人应当按照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借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按照修改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按照借贷双方之间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科目或贷记“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科目。

涉及或有应付金额的,债务人应当按照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借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按照修改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按照应当确认的或有应付金额,贷记“预计负债”科目;

按照借贷双方之间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科目或贷记“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科目。

债权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

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应收金额的,债权人不应当确认或有应收金额,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

具体来说,债权人应当按照重组后债权的公允价值,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照已计提的重组债权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

按照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

按照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按照借贷双方之间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或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新债务重组准则对企业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影响新准则根本宗旨是要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决策有用性,但是,在实际运用过程中是否能够达到预期目的尚待进一步考察。

法律依据:

财务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一条 为了规范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本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涉及的债权和债务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

第三条 债务重组一般包括下列方式,或下列一种以上方式的组合:

(一)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

(二)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

(三)除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以外,采用调整债务本金、改变债务利息、变更还款期限等方式修改债权和债务的其他条款,形成重组债权和重组债务。

五、不得随意变更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是

法律分析:

一、债务重组的前提条件:

新准则在对债务重组的定义中增加了“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这一前提条件,并指出债务重组是“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新准则突出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前提和债权人最终让步的业务实质。

也就是说,新准则要求企业进行债务重组时,必须满足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这个前提。

企业是否可以进行债务重组,必须首先要求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

这可以通过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比较后判断,譬如可以分析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企业资产的质量、企业的利润质量以及企业的增长特性进行判断。

显然,新准则在一定程度上抑止了企业随意利用债务重组进行利润操纵的行为,实际上是缩小了债务重组应用的范围。

二、偿债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

现行债务重组准则中,对于重组债务以及用于偿债的各种资产或股权的计量一律采用账面价值,而新准则要求根据真实性原则,对用于偿债的各种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计量采用公允价值。

在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下,重组后债务(或债权)按公允价值入账。

三、债务人和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债务人会计处理的变化主要有两点:

一是用于偿债的非现金资产和股权由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价,改为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价;

二是债务重组收益部分由现行准则中规定的计入资本公积改为计入当期损益。

债权人会计处理的变化主要是其受让的非现金资产和股权由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价,改为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价。

下面以长期股权投资清偿债务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重组方式为例,说明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具体会计处理过程(即将颁布的准则指南如对相关会计科目做了改动,以准则指南为准)。

(一)以长期股权投资清偿债务:

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将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债务人应当按照重组债务的账面余额,借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照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按照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再减去转让股权投资发生的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按照借贷双方之间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或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修改后的债务条款如涉及或有应付金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

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和预计负债金额之和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具体来说,债务人应当分是否涉及或有应付金额进行会计处理。

不涉及或有应付金额的,债务人应当按照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借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按照修改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按照借贷双方之间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科目或贷记“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科目。

涉及或有应付金额的,债务人应当按照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借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按照修改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按照应当确认的或有应付金额,贷记“预计负债”科目;

按照借贷双方之间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科目或贷记“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科目。

债权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

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应收金额的,债权人不应当确认或有应收金额,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

具体来说,债权人应当按照重组后债权的公允价值,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照已计提的重组债权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

按照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

按照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按照借贷双方之间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或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新债务重组准则对企业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影响新准则根本宗旨是要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决策有用性,但是,在实际运用过程中是否能够达到预期目的尚待进一步考察。

法律依据:

财务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一条 为了规范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本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涉及的债权和债务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

第三条 债务重组一般包括下列方式,或下列一种以上方式的组合:

(一)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

(二)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

(三)除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以外,采用调整债务本金、改变债务利息、变更还款期限等方式修改债权和债务的其他条款,形成重组债权和重组债务。

六、在存货管理和核算中常见的虚假形式主要有哪几种

法律主观:

为了正确地反映和监督各项经济业务,确保会计资料真实、正确和合法,必须对原始凭证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核。

原始凭证的审核的内容包括以下4个方面:

(1)原始凭证的合规性。

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符合现行财政、税收、经济、金融等有关的法令规定,是否符合现行财务会计制度。

例如,费用开支是否符合开支标准、范围的财务规定,付出现款是否符合现金管理规定,等等;同时,还要审核原始凭证本身是否合法凭证,任何企业、单位购进物品、材料,委外加工、运输、建筑安装以及其他服务,都必须取得对方开具税务局规定的统一发票;外地企业来本地承办本企业单位加工、运输、建筑安装、装饰等业务的,应开具业务发生 地税 务局规定的统一发票(包括临时经营发票),不得开出外地发票收款,更不得开出白条;对方是行政事业单位开具的收费、收款 收据 ,要符合本地财政局的规定。

(2)原始凭证的真实性。

审查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同实际情况相符合,如购进货物的数量、品种、规格等是否和验收单相一致,销售货物的数量、品种、规格等是否和出库单相一致等,有无伪造、变造凭证从中 贪污 等情况。

(3)原始凭证的完整性。

原始凭证的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手续是否完备,是否有经办人签字或盖章。

对出纳员而言,在具体审核过程中,应注意如下几个方面:

①对于外来发票和收据,应注意凭证上单位名称、发票抬头、品名、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总金额等各项内容是否齐全,是否有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是否有税务机关的发票监制章。

②对于外来的原始凭证,本单位办理手续是否齐备,比如发票、收据等是否经过有关人员复核,货物是否经过验收,报销时有关经办人员是否签章,是否经过领导批准等等。

③对于自制的原始凭证,同样应审查填写是否齐全,有关人员是否签章,是否经有权批准人员批准等等。

(4)原始凭证的准确性。

会计人员应认真审核原始凭证所填列的数字是否符合要求,包括数量、单价、金额以及小计、合计等填写是否清晰,计算是否准确,是否用复写纸套写,有无涂改、刮擦挖补等弄虚作假行为。

对于发票,应特别注意其金额(包括合计数)计算是否准确,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是否相符;发票上的字迹特别是金额数字有无涂改痕迹,复写的字迹和颜色是否一致,正面和反面的对照有无“头小尾大、头大尾小”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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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不得随意变更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是

内容审核:石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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