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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安拆迁补偿方式,通安镇拆迁过渡补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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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安拆迁补偿方式,通安镇拆迁过渡补偿政策

通安拆迁补偿方式,通安镇拆迁过渡补偿政策

一、通安镇拆迁过渡补偿政策

通安镇的拆迁过渡补偿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如果选择货币补偿,金额将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来确定。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则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二、搬迁与临时安置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三、过渡费发放规定

对于住宅房屋,如果逾期未安置,从逾期之日起,会根据逾期的时间长度,按月增加不同倍数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于生产、经营用房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会按照拆迁协议确定的标准或评估机构确定的标准发放。如果逾期一年以上,每年还会加发一次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

总的来说,通安镇的拆迁过渡补偿政策旨在确保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并保障其临时安置的需求。具体的补偿标准和过渡费发放规定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南通通州安置补偿规定

法律分析:

一,货币补偿金额包括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

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的安置面积核定标准:

被拆除房屋的批准建筑面积低于(25-3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25-30)平方米核定;

在(25~60)平方米/人之间的,按批准的建筑面积核定;

超过6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60平方米核定。

2人以下(含2人)的户,按2人核定;

已婚并达到法定育龄夫妇尚未生育子女的按3人核定。

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应合并计算房屋建筑面积。

三,农民自建实行农民自建,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建设。

法律依据: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南通通州安置补偿政策

第二十二条【拆迁补偿】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补偿方式】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房屋产权调换】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拆迁租赁房屋】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用于拆迁安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二十九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过。

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一条【搬迁补助费与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过渡期限】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未取得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处罚】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拆迁实施主体、范围、期限违法的处罚】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三十七条【违法转让拆迁业务的处罚】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拆迁管理部门违法的处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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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州拆迁补偿政策

法律分析:

一,货币补偿金额包括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

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的安置面积核定标准:

被拆除房屋的批准建筑面积低于(25-3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25-30)平方米核定;

在(25~60)平方米/人之间的,按批准的建筑面积核定;

超过6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60平方米核定。

2人以下(含2人)的户,按2人核定;

已婚并达到法定育龄夫妇尚未生育子女的按3人核定。

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应合并计算房屋建筑面积。

三,农民自建实行农民自建,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建设。

法律依据: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五、南通通州安置补偿政策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一,货币补偿金额包括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

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的安置面积核定标准:

被拆除房屋的批准建筑面积低于(25-3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25-30)平方米核定;

在(25~60)平方米/人之间的,按批准的建筑面积核定;

超过6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60平方米核定。

2人以下(含2人)的户,按2人核定;

已婚并达到法定育龄夫妇尚未生育子女的按3人核定。

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应合并计算房屋建筑面积。

三,农民自建实行农民自建,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建设。

法律依据: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六、南通通州安置补偿规定?

法律分析:

一,货币补偿金额包括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

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的安置面积核定标准:

被拆除房屋的批准建筑面积低于(25-3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25-30)平方米核定;

在(25~60)平方米/人之间的,按批准的建筑面积核定;

超过6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60平方米核定。

2人以下(含2人)的户,按2人核定;

已婚并达到法定育龄夫妇尚未生育子女的按3人核定。

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应合并计算房屋建筑面积。

三,农民自建实行农民自建,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建设。

法律依据: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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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南通通州安置补偿政策 法律问题

内容审核:袁海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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