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夷陵区征地拆迁补偿办法文号,夷陵区征地拆迁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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夷陵区征地拆迁补偿办法文号,夷陵区征地拆迁补偿办法

夷陵区征地拆迁补偿办法文号,夷陵区征地拆迁补偿办法

一、夷陵区征地拆迁补偿办法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夷陵区棚户区改造范围

法律客观:

铜陵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加快城市建设和危旧房改造,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附属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化安置是指在拆迁住宅房屋中,拆迁人将以房屋进行实物安置的费用按规定标准折算成一定数额的货币,补偿给被拆迁人,由其自行选购住宅房屋的安置方式。

第四条拆除公有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对房屋所有权人和合法使用人予以作价补偿。

作价补偿的计算公式:

所有权人补偿款=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被拆迁房屋建>面积合法使用人补偿=(被拆迁房屋所在区位商品房平均成交价-新住宅房屋的重置价格)*被拆迁房屋建>面积。

第五条拆除私有住宅房屋(含房改成本价已售公房),由拆迁人按照第四条予以补偿。

拆除房改标准价已售公房,所有权人补偿款由原产权单位和购房人按照受益比例共同分配,使用人补偿款归购房人所有。

第六条房屋建>面积以有效《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数据为依据,被拆迁房屋为平房的,原建>面积增加百分之十计算。

原建>面积计算标准:

檐口平均高2.2米以上(不含2.2米)计算全面积;檐口平均高在2.2-1.8米(不含1.8米)的按50%计算面积;檐口高在1.8米以下的不计算面积,只给作价补偿。

第七条实施货币化补偿的拆迁项目,拆迁人必须在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中具体明确货币化补偿办法,在房屋拆迁实施前,将不低于拆迁补偿费用50%的资金,存入指定的银行拆迁货币化补偿款专户,并由银行向被拆迁人出具货币补偿专项存款单。

剩余部分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支付到位。

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与所有权人约定由所有权人安置的,货币补偿存入所有权人名下,由所有权人按规定处理。

第八条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由拆迁管理部门建立监管制度并予以实施。

第九条实行货币化安置,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签订书面协议,并报拆迁管理部门鉴证备案。

第十条货币化补偿款应当专项用于购买自居住房。

第十一条被拆迁房屋使用人不使用货币化补偿款,自行解决住房安置,可以申请提取货币化补偿款,具体办法由拆迁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以货币补偿款购买住房的,应当向有关银行提交货币化安置协议、购房合同和货币补偿专项存款单。

有关银行应当按照购房合同的规定,将存款单上的存款转帐支付售房人。

如有余额部分,准予购房人提取现金。

第十三条被拆除未按房改出售的住房,其使用人补偿款低于其所在单位届时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的,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分别按下列方法,补足差额。

差额=夫妇一方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使用人补偿款/2第十四条被拆迁人所购安置房价款与被拆迁房屋货币化补偿相等的部分,视同房屋置换办理,不缴纳交易手续费、契税。

第十五条以货币化补偿款所购住房产权归购房人所有。

第十六条无力回迁的被拆迁房屋使用人由本人提出申请,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由拆迁人提供住房安置。

使用人按本办法第四、第五条规定所得的补偿款,按安置房屋市场价折合成安置面积的部分,产权归拆迁人所有,被安置人按房改的租改>策,向拆迁人交纳租金。

第十七条实行货币化作价补偿>策,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协议签订后十日内付清货币补偿款,同时应一次性支付下列补偿费用:

1、因电话、有线电视的恢复、移位而发生的损失费;2、过度补助费,以拆迁公告搬迁的截止日期为准(不含超期搬迁户),发放六个月过渡补助费;3、一次性搬家补助费。

第十八条市>建设项目、公益事业工程拆迁,由市拆迁办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补偿安置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商品房的平均成交价、房屋的重置价格及有关费用由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物价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三、夷陵区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宜昌市企业拆迁补偿通常有以下3点:

1、房屋补偿费。

通过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进行划分,按平方米的单价来算;

2、周转补偿费。

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进行补偿;

3、房屋拆迁补偿费。

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补偿通常由当地政府按本地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政策进行确定。

宜昌点军区拆迁补偿标准是: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

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的规定执行。

点军区属于宜昌市城区,点军街道、桥边镇、艾家镇属于Ⅱ类区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67500元/亩(101.25万元/公顷)。

2、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宜昌市点军区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办法》(点政发〔2020〕3号)等相关规定据实结算。

总结:

宜昌点军区2022年最新拆迁村名单涉及1街道2镇7村(社区),分别是点军街道范家湖村、朱市街社区、巴王店村,桥边镇石堰村、偏岩村、太平村,艾家镇艾家村,拆迁补偿标准为67500元/亩(101.25万元/公顷)。

四、宜昌市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 征地 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 宅基地 建房、提供 安置房 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 等 社会保险 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五、夷陵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 征地 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 宅基地 建房、提供 安置房 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 等 社会保险 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六、宜昌市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法律客观:

铜陵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加快城市建设和危旧房改造,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附属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化安置是指在拆迁住宅房屋中,拆迁人将以房屋进行实物安置的费用按规定标准折算成一定数额的货币,补偿给被拆迁人,由其自行选购住宅房屋的安置方式。

第四条拆除公有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对房屋所有权人和合法使用人予以作价补偿。

作价补偿的计算公式:

所有权人补偿款=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被拆迁房屋建>面积合法使用人补偿=(被拆迁房屋所在区位商品房平均成交价-新住宅房屋的重置价格)*被拆迁房屋建>面积。

第五条拆除私有住宅房屋(含房改成本价已售公房),由拆迁人按照第四条予以补偿。

拆除房改标准价已售公房,所有权人补偿款由原产权单位和购房人按照受益比例共同分配,使用人补偿款归购房人所有。

第六条房屋建>面积以有效《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数据为依据,被拆迁房屋为平房的,原建>面积增加百分之十计算。

原建>面积计算标准:

檐口平均高2.2米以上(不含2.2米)计算全面积;檐口平均高在2.2-1.8米(不含1.8米)的按50%计算面积;檐口高在1.8米以下的不计算面积,只给作价补偿。

第七条实施货币化补偿的拆迁项目,拆迁人必须在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中具体明确货币化补偿办法,在房屋拆迁实施前,将不低于拆迁补偿费用50%的资金,存入指定的银行拆迁货币化补偿款专户,并由银行向被拆迁人出具货币补偿专项存款单。

剩余部分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支付到位。

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与所有权人约定由所有权人安置的,货币补偿存入所有权人名下,由所有权人按规定处理。

第八条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由拆迁管理部门建立监管制度并予以实施。

第九条实行货币化安置,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签订书面协议,并报拆迁管理部门鉴证备案。

第十条货币化补偿款应当专项用于购买自居住房。

第十一条被拆迁房屋使用人不使用货币化补偿款,自行解决住房安置,可以申请提取货币化补偿款,具体办法由拆迁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以货币补偿款购买住房的,应当向有关银行提交货币化安置协议、购房合同和货币补偿专项存款单。

有关银行应当按照购房合同的规定,将存款单上的存款转帐支付售房人。

如有余额部分,准予购房人提取现金。

第十三条被拆除未按房改出售的住房,其使用人补偿款低于其所在单位届时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的,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分别按下列方法,补足差额。

差额=夫妇一方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使用人补偿款/2第十四条被拆迁人所购安置房价款与被拆迁房屋货币化补偿相等的部分,视同房屋置换办理,不缴纳交易手续费、契税。

第十五条以货币化补偿款所购住房产权归购房人所有。

第十六条无力回迁的被拆迁房屋使用人由本人提出申请,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由拆迁人提供住房安置。

使用人按本办法第四、第五条规定所得的补偿款,按安置房屋市场价折合成安置面积的部分,产权归拆迁人所有,被安置人按房改的租改>策,向拆迁人交纳租金。

第十七条实行货币化作价补偿>策,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协议签订后十日内付清货币补偿款,同时应一次性支付下列补偿费用:

1、因电话、有线电视的恢复、移位而发生的损失费;2、过度补助费,以拆迁公告搬迁的截止日期为准(不含超期搬迁户),发放六个月过渡补助费;3、一次性搬家补助费。

第十八条市>建设项目、公益事业工程拆迁,由市拆迁办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补偿安置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商品房的平均成交价、房屋的重置价格及有关费用由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物价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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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宜昌城区大范围征地拆迁,夷陵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内容审核:侯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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