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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标准是什么,吉林省土地征用补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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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土地被征收,被征收方可能会获得几十万元的补偿金。具体的补偿数额,需要结合以下规定确定: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自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对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支付到位;对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在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送达后,将所涉及的征地补偿费用存入指定银行账户。征地补偿费用未按照规定足额支付到位的,不得强行占用被征收土地。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区片综合地价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占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国有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可以参照当地征收集体土地的相应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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