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界定征地中的公共目的
对于征地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公共目的,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读和界定:首先,这些被征收的土地必须是为了满足公共利益或者是为了促进社会公共事业而必需的;其次,这些土地也有可能是由于城乡规划的需求而需要进行征收;此外,为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实施,也会涉及到对土地的征收;最后,如果国家在进行国防和外交活动时,有必要征收某些土地,那么这也是符合公共目的的。
在实际的征地拆迁过程中,通常情况下,被征用的土地主要用于修建道路、绿地、公园、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对于那些用于公共目的的土地,其征地拆迁的主体往往是政府及其下属的相关机构,这种征地拆迁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强制性特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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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范围,征地公共利益的界定内容审核:张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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