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非法征用土地方面的问题时,权益受到侵害的被征收方拥有向负责做出征收决策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权力,同样他们还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明确规定,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作为作出房屋征收决策的唯一主体,必须公示发布征收决策的公告,并且同时详细规范地载明征收补偿方案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等相关事宜。
当被征收方对于征收决策持有异议时,他们有权利向做出决策的政府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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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征地违法如何检举,违法征地找哪个部门去投诉举报内容审核:吴雨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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