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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补偿如何举报,征地补偿不合理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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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地拆迁补偿如何举报

若拆迁处理不当,可携带相关证据至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及人民政府投诉:

1.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为作出拆迁许可证、拆迁决定以及补偿裁决等行政行为的部门,在涉及针对其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该部门将成为被告。

2.人民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以下三种情况下人民政府会成为被告:

(1)由人民政府下属的“拆迁办公室”担任拆迁方并同时作出许可决定与裁决;

(2)由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局设立的临时机构,如“拆迁指挥部”等担任拆迁方并同时作出许可决定与裁决;

(3)由政府专门设立的土地储备中心担任派遣方,由人民政府作出裁决。

在上述三种情况下,人民政府均将成为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被告。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若拆迁处理不当,可携带相关证据至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及人民政府投诉:

1.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为作出拆迁许可证、拆迁决定以及补偿裁决等行政行为的部门,在涉及针对其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该部门将成为被告。

2.人民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以下三种情况下人民政府会成为被告:

(1)由人民政府下属的“拆迁办公室”担任拆迁方并同时作出许可决定与裁决;

(2)由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局设立的临时机构,如“拆迁指挥部”等担任拆迁方并同时作出许可决定与裁决;

(3)由政府专门设立的土地储备中心担任派遣方,由人民政府作出裁决。

在上述三种情况下,人民政府均将成为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被告。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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