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地拆迁安置是社会问题吗
在征收土地及房屋征迁安置过程中,确实存在诸多问题,例如:补偿标准缺乏统一性,或者公众广泛反应的是补偿标准偏低,因此对相关补偿标准持有异议;行政行为规范程度不足,政府拆迁管理机构往往过于注重征地拆迁的效率而忽视了程序的公正性以及公开透明度;政策法规与当前的社会现实之间存在着明显的脱节现象,拆迁标准与房地产市场的实际价值无法紧密地衔接;部分被拆迁户的思想观念相对滞后,对于需要签订的征地拆迁安置协议表现出强烈的抵触情绪。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在征收土地及房屋征迁安置过程中,确实存在诸多问题,例如:补偿标准缺乏统一性,或者公众广泛反应的是补偿标准偏低,因此对相关补偿标准持有异议;行政行为规范程度不足,政府拆迁管理机构往往过于注重征地拆迁的效率而忽视了程序的公正性以及公开透明度;政策法规与当前的社会现实之间存在着明显的脱节现象,拆迁标准与房地产市场的实际价值无法紧密地衔接;部分被拆迁户的思想观念相对滞后,对于需要签订的征地拆迁安置协议表现出强烈的抵触情绪。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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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征地拆迁步骤,征地拆迁中补偿安置问题内容审核:闫会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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