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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人民政府与何某城建行政处罚案

摘要:2020年3月26日,镇政府对何淑珍作出《责令拆除告知书》,责令其自行拆除位于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大营子村路达路冯家屯建设的砖混彩钢结构的建(构)筑物,又经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人民政府和长春市规划和自然局绿园分局联合踏查及分局查阅登记册,系未依法取得城乡建设规划许可的违法建筑物,何某不服,诉至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人民政府与何某城建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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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人民政府与何某城建行政处罚 案

  (胜诉印章)

  

案号:

(2020)吉01行终159号《行政判决书》

  

案由:

乡政府

  

审理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

撤销行政处罚

  

审结日期:

2020年9月30日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26日,镇政府对何淑珍作出《责令拆除告知书》,责令其自行拆除位于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大营子村路达路冯家屯建设的砖混彩钢结构的建(构)筑物,又经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人民政府和长春市规划和自然局绿园分局联合踏查及分局查阅登记册,系未依法取得城乡建设规划许可的违法建筑物,何某不服,诉至法院。

  

案件结果:

  镇政府应按照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送达相关法律文书,镇政府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送达程序合法。故原审判决应予纠正,涉案行政行为应予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20)吉0106行初8号行政判决;撤销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长绿城府责拆决字[2020]4号责令拆除决定。

  

专业解读:

  镇政府有权对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审批手续的建筑进行处理,镇政府在原审时未提交规划性质的证据。镇政府应对涉案建筑的形成原因、建设时间、面积位置、实际用途等情况进行详细调查,不能单纯以没有审批手续为由直接认定为违建。

  吉林省

  撤销行政处罚

  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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