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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莱芜区拆迁补偿条款,2021年度莱芜区转业士官安置计划发布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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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莱芜区拆迁补偿条款,2021年度莱芜区转业士官安置计划发布啦!

2021年莱芜区拆迁补偿条款,2021年度莱芜区转业士官安置计划发布啦!

一、2021年度莱芜区转业士官安置计划发布啦!

根据市委编办、市退役军人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有资产监管委《关于下达2021年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岗位计划的通知》(济退役军人发[2021]47号),以及莱芜区委编办《关于下达2021年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的通知》提供岗位计划,对莱芜区2021年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安置岗位计划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12月13日至17日。咨询、监督电话:0531-75787098。

莱芜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1年12月13日

量化评分标准

1、服役年限计分

(一)服现役年限12年以内(含)的,每服役1年计3分;满12年后,每多服役1年计4分。

(二)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分,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分。

士兵服现役年限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

2、奖励和表彰计分

(一)平时奖励。

1.个人嘉奖,每次计0.5分;

2.个人三等功,每次计10分;

3.个人二等功,每次计20分;

4.个人一等功,每次计40分。

(二)战时奖励。

1.个人嘉奖,每次计3分;

2.个人三等功,每次计20分;

3.个人二等功,每次计40分;

4.个人一等功,每次计80分。

(三)表彰。

1.个人获得中央军委实施的表彰,每次计20分;

2.个人获得军委机关部门实施的全军性表彰,每次计10分。

(四)奖励及表彰认定。

平时奖励、战时奖励均指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实施的奖励项目。获得个人嘉奖的,退役士兵档案中必须具备个人奖励相关登记(报告)表;获得个人三等功(含)以上奖励的,本人还应具备受奖证书和奖章。

个人获得中央军委、军委机关部门实施的表彰,退役士兵档案中必须具备表彰通报(通令)名称和文号(编号)。

一年多次或多年连续获得奖励和表彰的,累计计分。对奖励和表彰事项有疑义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可以商相关部队政治工作部门进行核查,并由相关部队政治工作部门出具证明。

3、残疾等级计分

(一)士兵服役期间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 分别计50、40、30、20、10、5分。

(二)士兵服役期间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 分别计40、30、20、10、5、2分。

残疾等级计分以退役时的残疾等级为准。

4、其他情况计分

(一)连续在艰苦边远地区、海岛等艰苦条件下服役并在部队服役期间连续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海岛津贴一年(含)以上的计分。

1.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按照以下标准计分:一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05 分;二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1分;三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15分;四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2分;五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25分;六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3分。

2.在西藏地区服役的,按照以下标准计分:二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2分;三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25分;四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3分。

3.在海岛服役的,按照以下标准计分:驻地在三类岛的,每服役1个月计0.05分;在二类岛的,每服役1个月计0.1分;在一类岛的,每服役1个月计0.15分;在特类岛的,每服役1个月计0.2分。

(二)在驻海外基地服役且连续服役时间一年(含)以上的,每服役1个月计0.2分。

(三)服役期间发生战争,本人参加过作战的,每1天计0.5分。参加作战的具体时间、人员由部队依据作战命令和战争实际等情况认定。

(四)是烈士子女的,计30分。

上述四类情形中,符合两类(含)情形以上的累计计分。

评分以退役士兵档案中原始记录以及部队认定的享受相关津贴实际情况、服役地点情况为准。

减分

(一)处分减分。

1.服役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的,每次分别减5、10、30、60、100分。

2.服役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者撤职、降衔等军纪处分的,每次分别减3、5、15、20、40、60分。

因同一违纪行为同时受到党纪、军纪处分的,以最高标准减分;因多次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累计减分。受到处分的,退役士兵档案中应当具备《处分登记(报告)表》以及其他有关的处分材料。

二、士官退伍安排工作是什么编制

是公务员事业编。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依法接收士官,士官转业依法享受编制待遇。

转业士官的档案需省民政厅批准后接收。

待档案由区安置办审核接收后,持退伍证、家庭户口簿、部队行政介绍信到区安置办办理报到落户手续。

士兵退出现役的条件是什么?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出现役:

(1)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

(2)士官服现役满本级规定最高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在本级服现役期限内因岗位编制限制不能继续服现役的;

(3)服现役满30年需要退出现役的或者年满55周岁的;

(4)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6)因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

(7)因国家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

(8)士兵家庭成员遇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灾难等变故,确需本人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经士兵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9)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转业军人安置有事业编制吗首先应该搞清一下概念,转业一般是相对于军官来说的,也就是说军官到地方后是干部编制,也就是说可以直接做干部。

而复员就不是了,一般复员是指士官等签过合同的军人(不是军官),这些军人享受一些军官的待遇可并不是军官,所以他们到地方后不是军官的编制,而只是一般的编制。

我们先要明白,退役士兵安置保障是一项特殊的社会保障,表现为保障对象是不同于一般的基本生活遇到困难的群众,保障程度也不只是提供基本经济生活的安全,而是要高于社会成员平均生活水准之上。

为什么这么说?1、退伍士兵由于职业转换或收入中断成为可能受到贫困威胁的人群,国家和社会有责任使这些人在退役之后获得社会安全感。

2、为了鼓励更多人主动地承担其兵役责任,国家有必要对退役士兵给予特殊的优待,以保证所需要的动员率。

从维护整体的社会安全的角度看,对退役士兵的必要优待也是社会保障的必然要求。

3、安置工作必须有利于巩固国防建设。

一方面指妥善安置退伍军人有利于解除现役官兵的后顾之忧,使他们放下包袱全心全意地投身国防;另一方面,它对社会上适役公民起一种示范作用,从而有利于保证兵员数量和改善兵员素质,对巩固国防建设也有不可低估的积极影响。

所以,收入稳定且待遇相对高一点,是退役士兵的需求,而对于事业单位来说,为退伍军人提供事业编制是符合他们的呼声的。

待遇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计划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一般情况下士兵转业由地方民政局、劳动局等部门负责安置。

副团(不含)以下军官由地方人事局负责安置,副团以上军官由组织部负责安置。

 法律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八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

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三、退伍士官安置工作是什么编制

法律分析:

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转业安置:

1、服现役满10年的。

2、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3、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

4、服现役未满10年,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

5、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第四条 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转业安置:

(一)服现役满10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

(四)服现役未满10年,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

(五)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

第五条 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55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

(四)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

四、士官转业安置条件

法律分析:

事业编制。

1、军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退出现役转到地方,由国家统一安排工作;

复员:

军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退出现役以后,回参军地区或者服役所在地安置,国家不包分配工作;

退伍:

军队的义务兵退出现役。

2、军人要达到一定条件才能选择转业。

普通义务兵和低级别士官没有转业,只有中级以上士官以及军官才有转业选项,也就是三期以上士官以及军官和文职干部。

3、 事业编制是指为国家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增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教育、卫生等需要,其经费一般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单位所使用的人员编制。

4、工作人员列入事业编制的单位,其工作人员的工资和活动经费的开支渠道除一般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外,还有部分事业单位的经费,采取自收自支,差额补贴等办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六十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义务兵退出现役,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

退出现役义务兵就业享受国家扶持优惠政策。

义务兵退出现役,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

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以及其他优惠政策;

在国家规定的年限内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或者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享受国家发给的助学金。

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

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办理。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退役金的标准。

退出现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五、士官退伍安排工作是什么编制

法律分析:

事业编制。

1、军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退出现役转到地方,由国家统一安排工作;

复员:

军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退出现役以后,回参军地区或者服役所在地安置,国家不包分配工作;

退伍:

军队的义务兵退出现役。

2、军人要达到一定条件才能选择转业。

普通义务兵和低级别士官没有转业,只有中级以上士官以及军官才有转业选项,也就是三期以上士官以及军官和文职干部。

3、 事业编制是指为国家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增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教育、卫生等需要,其经费一般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单位所使用的人员编制。

4、工作人员列入事业编制的单位,其工作人员的工资和活动经费的开支渠道除一般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外,还有部分事业单位的经费,采取自收自支,差额补贴等办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六十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义务兵退出现役,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

退出现役义务兵就业享受国家扶持优惠政策。

义务兵退出现役,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

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以及其他优惠政策;

在国家规定的年限内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或者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享受国家发给的助学金。

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

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办理。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退役金的标准。

退出现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六、士官转业安置政策

是公务员事业编。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依法接收士官,士官转业依法享受编制待遇。

转业士官的档案需省民政厅批准后接收。

待档案由区安置办审核接收后,持退伍证、家庭户口簿、部队行政介绍信到区安置办办理报到落户手续。

士兵退出现役的条件是什么?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出现役:

(1)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

(2)士官服现役满本级规定最高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在本级服现役期限内因岗位编制限制不能继续服现役的;

(3)服现役满30年需要退出现役的或者年满55周岁的;

(4)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6)因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

(7)因国家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

(8)士兵家庭成员遇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灾难等变故,确需本人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经士兵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9)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转业军人安置有事业编制吗首先应该搞清一下概念,转业一般是相对于军官来说的,也就是说军官到地方后是干部编制,也就是说可以直接做干部。

而复员就不是了,一般复员是指士官等签过合同的军人(不是军官),这些军人享受一些军官的待遇可并不是军官,所以他们到地方后不是军官的编制,而只是一般的编制。

我们先要明白,退役士兵安置保障是一项特殊的社会保障,表现为保障对象是不同于一般的基本生活遇到困难的群众,保障程度也不只是提供基本经济生活的安全,而是要高于社会成员平均生活水准之上。

为什么这么说?1、退伍士兵由于职业转换或收入中断成为可能受到贫困威胁的人群,国家和社会有责任使这些人在退役之后获得社会安全感。

2、为了鼓励更多人主动地承担其兵役责任,国家有必要对退役士兵给予特殊的优待,以保证所需要的动员率。

从维护整体的社会安全的角度看,对退役士兵的必要优待也是社会保障的必然要求。

3、安置工作必须有利于巩固国防建设。

一方面指妥善安置退伍军人有利于解除现役官兵的后顾之忧,使他们放下包袱全心全意地投身国防;另一方面,它对社会上适役公民起一种示范作用,从而有利于保证兵员数量和改善兵员素质,对巩固国防建设也有不可低估的积极影响。

所以,收入稳定且待遇相对高一点,是退役士兵的需求,而对于事业单位来说,为退伍军人提供事业编制是符合他们的呼声的。

待遇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计划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一般情况下士兵转业由地方民政局、劳动局等部门负责安置。

副团(不含)以下军官由地方人事局负责安置,副团以上军官由组织部负责安置。

 法律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八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

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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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莱芜旧村改造八大片区,士官退伍安排工作是什么编制

内容审核:段园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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