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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临“司法强拆”,被征收人是否还有救济机会,

摘要:面临“司法强拆”,被征收人是否还有救济机会,,面临“司法强拆”,被征收人是否还有救济机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
面临“司法强拆”,被征收人是否还有救济机会,

面临“司法强拆”,被征收人是否还有救济机会,

面临“司法强拆”,被征收人是否还有救济机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该条文可以看出,司法强拆一定要满足两个前提条件:

(1)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

(2)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此处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一般是60日,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一般是6个月。

如果不满足上述任一条件,则行政机关无权申请司法强拆,换言之,作为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维权。

该条文还明确了申请司法强拆的主体:

申请司法强拆的主体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实践中多表现为区、县级人民政府。这就意味着,在房屋征收工作中活跃的街道办、村委会、国土部门都无权申请,如果司法强拆的申请主体不适格,也是被征收人维权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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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

内容审核:李雪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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