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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性质,四川省达州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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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性质,四川省达州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性质,四川省达州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四川省达州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以国家工程需要征收,则按新出台政策再详尽实施,未出台具体细则的,一般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6倍支付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原则上20%归村集体所有,80%归承包人所有。

国家虽然拥有土地所有权,可以依照合法的利益对人民使用的土地进行征收。但是被征收土地人民的权益也要得到有效保障。不然的话,征地工作就会面临人民的阻挠,影响工作进程。因此,各地在进行土地征收的时候都会制定好一份完善的土地征收赔偿标准。那么,四川省达州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四川省达州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1、土地补偿费:计算方式:各政府因地制宜制定出各地区土地征收的价格(区片价),乘以被征收土地的面积,就是土地补偿费标准。未利用地按区片价的60%执行。河北省区片价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地区片价的通知》。如果以国家工程需要征收,则按新出台政策再详尽实施,未出台具体细则的,一般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6倍支付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原则上20%归村集体所有,80%归承包人所有。

2、安置补助费:此补偿项目一般和土地补偿费合并计算,见国土资见(2004)238号文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如果分开计算的话,安置费标准则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4倍。此费用专款专用,用于补助需安置的人员。如果是由村集体组织负责安置被征收土地人员的,该费用由村集体统一使用和安置。

3、青苗补偿费或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亦由各社区市政府出具具体补偿标准。以石家庄市为例,石家庄市政府以石函办(2007)27号文件出具《石家庄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其他市县也均有此规定。被征收人可依据此标准计算这两项费用。需要注明的是该两项费用均属土地承包者或附着物所有者全部所有,集体组织不能要求分割。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 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 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 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能够有效保障人民利益的征地补偿标准才会得到人民的支持,只有这样政府的征地工作才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各地政府明白以后,就纷纷在自己征地工作的进程中添加了一项,那就是要制定好完善的征地补偿标准。四川省达州市征地补偿标准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

二、四川省征地补偿标准细则

法律主观: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调整 征地补偿 安置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按人均耕地多少确定补偿安置倍数。

该《意见》规定,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外,全省所有 征地 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倍数一律按以下标准执行:

1、人均耕地在1亩及1亩以上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低于征用耕地前三年种植业的平均年产值的10倍;人均耕地每减少0.1亩其两项补偿费倍数相应增加3倍,但两项补偿费倍数之和不超过30倍。

2、征用耕地前三年种植业的平均年产值以统计部门调查公布的数额为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对交通能源、大型水利、水电等项目建设用地,所在市、县的统计、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应对被征土地的产值进行实地调查,不得使用全县的平均年产值数据。

3、在市(州)、县(市、区)政府征地方案依法批准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将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 征地补偿标准 ,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地的所在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4、征地补偿将由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直接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避免中间环节截留。

土地补偿费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乡镇等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变相截留。

土地补偿费要纳入 公积金 管理,用于被征地农民参保、发展生产、公益性建设,不得平分到户,也不得列为集体经济 债务 清欠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管。

三、四川达州征地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征地拆迁农村集体土地上企业的建(构)筑物,参照本办法附件同类补偿标准实行货币补偿。

企业搬迁的停业损失费,根据生产经营、建(构)筑物新旧程度等情况,按被拆迁企业的建(构)筑物补偿费总额的15-20%补偿;

企业的行业特殊设施、设备等,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经财政部门审定后,按审定价格进行补偿;

被拆迁企业确需另建的,应根据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供地。

法律依据:

《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十五条 征地统一年产值按省政府批准的县(市、区)种植业年产值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的耕地数和农业人口数作为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的计算基数。

耕地数以实际耕地面积或农村第二轮耕地承包面积为准。

农业人口数以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方案批准之日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常住农业人口及原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士兵、在校学生、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人员为准。

征地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地类按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规定进行认定。

第十七条 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

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

人均耕地在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

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

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前款规定标准减半计算。

将耕地调整为果园、坑塘的,按耕地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十八条 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费,以土地征收时的实际种植面积按以下标准补偿:

(一)种植业:

大春按统一年产值的80%计算,小春按统一年产值的60%计算;

(二)专业养殖水面补偿鱼苗损失费:

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2倍计算。

在耕地内间种、套种的各种经济作物(果树、桑树、茶树、药材)及其它树木等,一律按种植业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不再单棵计补;

其他农用地(林地、园地等除外)按种植业青苗补偿标准减半补偿。

第十九条 征占用成片(0.5亩以上)林木等,以实际面积按附件4标准补偿。

利用房前屋后3米范围内空闲地零星种植的果树、竹、木、花卉等,能移栽的一律自行移栽;

无法移栽的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按附件3执行。

第二十条 征地拆迁农村集体土地上企业的建(构)筑物,参照本办法附件同类补偿标准实行货币补偿。

企业搬迁的停业损失费,根据生产经营、建(构)筑物新旧程度等情况,按被拆迁企业的建(构)筑物补偿费总额的15-20%补偿;

企业的行业特殊设施、设备等,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经财政部门审定后,按审定价格进行补偿;

被拆迁企业确需另建的,应根据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供地。

四、达州农村拆房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法律依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

一、原则同意各市(州)制定并经自然资源厅审核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该标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二、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

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可根据《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但不得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市(州)政府要组织所辖县(市、区)政府抓紧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内容应包括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实施时间、新旧征地补偿标准衔接措施等,同时要加强政策解读宣传,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要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研究制定工作预案,妥善解决新标准实施中的问题,确保新旧征地补偿标准顺利衔接过渡。

要切实履行征地主体责任,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做好听证、公告等工作,加强资金监管,严禁截留、拖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

五、四川省征用土地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法律依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

一、原则同意各市(州)制定并经自然资源厅审核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该标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二、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

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可根据《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但不得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市(州)政府要组织所辖县(市、区)政府抓紧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内容应包括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实施时间、新旧征地补偿标准衔接措施等,同时要加强政策解读宣传,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要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研究制定工作预案,妥善解决新标准实施中的问题,确保新旧征地补偿标准顺利衔接过渡。

要切实履行征地主体责任,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做好听证、公告等工作,加强资金监管,严禁截留、拖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

六、达州市的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

法律主观: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调整 征地补偿 安置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按人均耕地多少确定补偿安置倍数。

该《意见》规定,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外,全省所有 征地 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倍数一律按以下标准执行:

1、人均耕地在1亩及1亩以上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低于征用耕地前三年种植业的平均年产值的10倍;人均耕地每减少0.1亩其两项补偿费倍数相应增加3倍,但两项补偿费倍数之和不超过30倍。

2、征用耕地前三年种植业的平均年产值以统计部门调查公布的数额为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对交通能源、大型水利、水电等项目建设用地,所在市、县的统计、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应对被征土地的产值进行实地调查,不得使用全县的平均年产值数据。

3、在市(州)、县(市、区)政府征地方案依法批准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将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 征地补偿标准 ,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地的所在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4、征地补偿将由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直接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避免中间环节截留。

土地补偿费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乡镇等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变相截留。

土地补偿费要纳入 公积金 管理,用于被征地农民参保、发展生产、公益性建设,不得平分到户,也不得列为集体经济 债务 清欠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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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哪些内容,四川省征用土地补偿标准

内容审核:宋晓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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