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有关法规,所有违反建筑规划规则的行为,均应由负责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部门行使强行拆迁的权力。
在这一过程中,该部门将首先发出限期拆除的指令,如果未能按时完成拆除工作,他们将会采取强制性的拆除措施以确保法律的尊严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对于任何涉及到建设项目或个人的不当行为,由其所在城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发出限期拆除的命令,同时还可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这些不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临时建设;
(2)未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
(3)临时建筑物或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仍未被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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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违章建筑强拆由谁执行内容审核:王利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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