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土地共有二个片区:一区片范围:横沙乡\u002F城桥镇\u002F陈家镇\u002F长兴镇,区片补偿标准:41700元\u002F亩。二区片范围:中兴镇\u002F新河镇区片补偿标准:40500元\u002F亩。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印发《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各区人民请遵照执行。专业拆迁律师将上海市崇明区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大家:
一、上海市崇明区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上海市崇明区土地共有二个片区:
一区片范围:横沙乡\u002F城桥镇\u002F陈家镇\u002F长兴镇,区片补偿标准:41700元\u002F亩。
二区片范围:中兴镇\u002F新河镇\u002F新村乡\u002F向化镇\u002F竖新镇\u002F三星镇\u002F庙镇\u002F绿华镇\u002F建设镇\u002F港沿镇\u002F港西镇\u002F堡镇\u002F东平镇\u002F新海镇,区片补偿标准:40500元\u002F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二、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有哪些规定?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上海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因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向工程项目用地批准机关同时提出临时用地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建设其他地下工程、进行地质勘探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经批准临时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还应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补偿:
(一)临时使用耕地的,用地单位应按实际使用期限增加一年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为该耕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
(二)临时使用非耕地的,用地单位应按实际使用期限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为耕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五十。
(三)造成原使用单位其他损失的,用地单位应按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经批准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用地单位应同原使用单位签订临时用地协议。造成原使用单位损失的,用地单位应按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二、上海崇明动迁的政策上海市崇明区土地共有二个片区:
一区片范围:
横沙乡/城桥镇/陈家镇/长兴镇,区片补偿标准:
41700元/亩。
二区片范围:
中兴镇/新河镇/新村乡/向化镇/竖新镇/三星镇/庙镇/绿华镇/建设镇/港沿镇/港西镇/堡镇/东平镇/新海镇,区片补偿标准:
40500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一、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有哪些规定?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上海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因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向工程项目用地批准机关同时提出临时用地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建设其他地下工程、进行地质勘探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经批准临时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还应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补偿:
(一)临时使用耕地的,用地单位应按实际使用期限增加一年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为该耕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
(二)临时使用非耕地的,用地单位应按实际使用期限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为耕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五十。
(三)造成原使用单位其他损失的,用地单位应按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经批准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用地单位应同原使用单位签订临时用地协议。
造成原使用单位损失的,用地单位应按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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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海市崇明区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一、上海市崇明区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上海市崇明区土地共有二个片区:
一区片范围:
横沙乡/城桥镇/陈家镇/长兴镇,区片补偿标准:
41700元/亩。
二区片范围:
中兴镇/新河镇/新村乡/向化镇/竖新镇/三星镇/庙镇/绿华镇/建设镇/港沿镇/港西镇/堡镇/东平镇/新海镇,区片补偿标准:
40500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二、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有哪些规定?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上海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因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向工程项目用地批准机关同时提出临时用地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建设其他地下工程、进行地质勘探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经批准临时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还应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补偿:
(一)临时使用耕地的,用地单位应按实际使用期限增加一年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为该耕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
(二)临时使用非耕地的,用地单位应按实际使用期限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为耕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五十。
(三)造成原使用单位其他损失的,用地单位应按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经批准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用地单位应同原使用单位签订临时用地协议。
造成原使用单位损失的,用地单位应按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四、最新上海市崇明区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法律分析:
各地的拆迁范围会发布在拆迁公告,拆迁公告会在当地市、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查询。
拆迁公告,又名拆迁公示,指的是市政府因建设规划需要或土地征收需要对区县市的某个待拆迁区域公告的文书,告知该区域因规划需要被拆迁。
其中包括:
拆迁原因、拆迁目的、拆迁期限、拆迁单位。
拆迁公告是由国家城建主管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公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崇明拆迁政策法律分析:
各地的拆迁范围会发布在拆迁公告,拆迁公告会在当地市、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查询。
拆迁公告,又名拆迁公示,指的是市政府因建设规划需要或土地征收需要对区县市的某个待拆迁区域公告的文书,告知该区域因规划需要被拆迁。
其中包括:
拆迁原因、拆迁目的、拆迁期限、拆迁单位。
拆迁公告是由国家城建主管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公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六、崇明拆迁补偿标准上海市崇明区土地共有二个片区:
一区片范围:
横沙乡/城桥镇/陈家镇/长兴镇,区片补偿标准:
41700元/亩。
二区片范围:
中兴镇/新河镇/新村乡/向化镇/竖新镇/三星镇/庙镇/绿华镇/建设镇/港沿镇/港西镇/堡镇/东平镇/新海镇,区片补偿标准:
40500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一、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有哪些规定?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上海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因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向工程项目用地批准机关同时提出临时用地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建设其他地下工程、进行地质勘探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经批准临时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还应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补偿:
(一)临时使用耕地的,用地单位应按实际使用期限增加一年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为该耕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
(二)临时使用非耕地的,用地单位应按实际使用期限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为耕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五十。
(三)造成原使用单位其他损失的,用地单位应按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经批准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用地单位应同原使用单位签订临时用地协议。
造成原使用单位损失的,用地单位应按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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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崇明搬迁补偿款,崇明拆迁政策
内容审核:聂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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