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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宅基地拆迁补偿最新标准,赣州征地补偿标准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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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赣州征地补偿标准2022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每亩11490元计算。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每亩16086元计算;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即按每亩1149元计算,地上附着物据实按标准补偿。

近几日,赣州颁布了《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对2017赣州征地补偿标准等内容进行了更新和补充。此次更新是针对近几年赣州的发展和土地改革的需要,结合实际对征地补偿等措施做出的阶段性调整,将在本文将赣州征地补偿办法概括为十七点为您阐述,使您更清晰的了解该办法的详细内容。

(一)将章贡区、南康区、开发区、蓉江新区、赣县区五个区统一纳入了本办法执行范围。旨在推动我市中心城区的统一规划和建设。

(二)明确了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建设区内外不同的安置模式。本办法规定,在市中心城区规划建设区内实行房屋安置或者货币安置两种模式;在规划建设区外的安置模式由各区自行确定。

(三)本办法明确了由市政府成立一个专门机构统筹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四)对区政府(管委会)的征拆事权作了规范。本办法明确了五个区政府(管委会)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工作责任主体,并将七项实质性事务明确由其负责,职责清楚,权力界限明晰。

(五)明确了对被征迁人房屋面积、分户情况、可安置人口的认定强调阳光操作。

(六)考虑到我市中心城区内土地资源趋于紧缺,采取货币结算或者换算成经营性资产,可使土地利用更合理、更符合城市规划。本办法对预留用地明确了货币化结算或换算成经营性资产留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方式,不再“兑现”土地。

(七)本办法对合法房屋面积提出了四项认定原则。

1、持有房屋产权证的,以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2、持有乡村规划许可证或者宅基地批准文件并载明了建筑面积的,以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载明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3、持有宅基地批准文件,载明了占地面积但未载明建筑面积的,按照载明的占地面积以内、三层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进行认定;

4、除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外,依法享有一户一宅合法权益但权证不齐全的,按照120平方米以内的实际占地面积、三层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进行认定。

(八)增设了不予认定为合法建(构)筑物的四种情形。

1、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法买卖集体土地或者非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的建(构)筑物;

2、在已征收的土地上建设的建(构)筑物;

3、在征地告知书发布后,抢建、搭建、加层的建(构)筑物;

4、其他违法违章建(构)筑物。目的就是要逐步加强对违法违章建筑的依法确认和从严打击,让违建者不敢建、不能建、不想建。

(九)对拆迁合法建(构)筑物的补偿奖励标准作了小幅上调。原65号令执行中,有些补偿奖励已显偏低,本办法对合法住宅房屋、附属房屋以及其他建(构)筑物和设施的补偿标准、搬家补助费、安置过渡费、坟墓迁移补偿标准等作了小幅上调。

(十)本办法借鉴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类似做法。增设了对农村住房改作经营性用房的定性和补偿标准。

(十一)本办法对征收集体土地上合法批准建设的企业、苗圃、果园、畜禽养殖场、砖厂、瓦窑、沙场,设定了需经合法性认定及评估两道程序。目的就是在保证被征迁企业的利益的同时,也要严格把控审核关。

(十二)对选择房屋安置的对象作了条件限制,并明确了人均安置面积。本办法规定了可选择房屋安置的三个必要条件:

1、在征收范围内有合法房屋;

2、征地公告发布前,户籍在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依法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承担该集体经济组织义务;

3、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可以安置。同时,也明确了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按人均35-60平方米确定安置面积。

(十三)为了体现更加合理公平,本办法将65号令“增计安置人口”改为 “每户增计35平方米安置面积”。

(十四)本办法明确了“立户”概念,并对户内人口的分户如何认定作了限定。即共同生活居住在同一住址的被征迁人家庭人口,立为一户。同一户籍下,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被征迁人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的允许分户;征地告知书发布后离婚的,仍按原一户计算。

(十五)明确了货币补偿安置款的组成和购房补助的确定方式。即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补偿安置款由房屋拆迁补偿款和购房补助两部分组成。购房补助上限标准按照征收当年前三年该区域商品房交易均价的一定比例予以确定,实行一年一调整。

(十六)明确了可享受购房补助的合法住宅面积上限。即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照认定合法的住宅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购房补助,但合法住宅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按照300平方米进行补助。

(十七)明确了2017年度货币安置购房补助上限标准。

赣州征地补偿办法主要更新了一些名词的定义范围,更加清晰的界定了征地补偿的范围和标准,也根据赣州的经济发展状况适当的调整了征地补偿的计算金额。总的来说,最新的赣州征地补偿办法明确了责任,阐明了概念,调整了补偿金额,确定了补偿方式,使赣州的征地补偿标准更加规范,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因征地造成的纠纷。

二、赣州拆迁补偿标准价目表

标准如下:

一、水田:

一类土地,38517元/亩;

二类土地,36155元/亩;

三类土地,34808元/亩;

四类土地,33830元/亩;

五类土地,32691元/亩。

二、菜地、果园、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

一类,38517元/亩;

二类,36155元/亩;

三类,于34808元/亩;

四类,33830元/亩;

五类,32691元/亩。

三、旱地、宅基地:

一类,25806元/亩;

二类,于24223元/亩;

三类,23321元/亩;

四类,22666元/亩;

五类,21902元/亩。

一、农村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和赔偿标准

1、征地补偿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二、肥东县集体土地征收赔偿标准

安徽省肥东县按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补偿的土地共有四类:

1、一类土地:

店埠镇、肥东经济开发区。

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

14800元/亩;安置补助费:

27750元/亩;综合补偿:

42550元/亩。

2、二类土地:

撮镇镇、桥头集镇、长临河镇、循环园。

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

12950元/亩;安置补助费:

27750元/亩;综合补偿:

40700元/亩。

3、三类土地:梁园镇、众兴乡、牌坊回族乡、石塘镇。

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

12600元/亩;安置补助费:

27000元/亩;综合补偿:

39600元/亩。

4、四类土地:

古城镇、八斗镇、元疃镇、白龙镇、包公镇、张集乡、马湖乡、陈集乡、响导乡、杨店乡。

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

12460元/亩;安置补助费:

24920元/亩;综合补偿:

37380元/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46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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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赣州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第十七条征地补偿费的征地年产值、各类青苗补偿费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

征收耕地(水田)、精养鱼塘、蔬菜基地、旱地、果园、茶园、油茶林地以及其他土地的征地补偿费,根据不同地类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的产值标准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倍数进行补偿。

第十八条征地补偿费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

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发展集体经济、解决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出路。

安置补助费以及青苗补偿、房屋拆迁补偿等费用归被征地农村村民或者其他合法所有权人所有;

被征地村民已经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归安置单位所有。

征收承包期内的农业开发土地,现地类征地补偿费高于开发前原地类的,高出部分归现开发经营者所有,开发前原地类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别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土地承包人所有;

现地类的征地补偿费低于开发前原地类的,按原地类进行补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别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土地承包人所有。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公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收支、使用以及分配情况,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的查询和监督。

第二十条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减去所征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面积后4.8%的比例,安排给该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发展集体经济的预留用地。

预留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核发预留地指标,预留用地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使用的土地,主要包括镇村企业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农村居民住宅用地。

第四章

拆迁补偿

第二十一条征收土地拆迁合法住宅房屋、附属房屋以及其他建(构)筑物和设施的,拆迁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第二十二条拆迁有权机关批准建造的住宅房屋应当给予补偿。

拆迁住宅房屋的补偿包括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和区位补助两部分。

住宅房屋的补偿面积按照以下方法认定:

(一)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的,以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二)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宅基地文件注明的建筑面积内,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三)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宅基地批准文件又未明确建筑面积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进行补偿。

但征地方案公告后新建、扩建的住宅房屋面积不予认定。

第二十三条村组集体房屋的拆迁按照有效建筑面积实行等面积置换,不予拆迁补偿。

第二十四条征收土地涉及农田水利机电排灌设备、电力、广播、通信设施以及其他附着物拆迁的,由拆迁单位依据评估价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涉及企业拆迁和苗圃、畜禽养殖场、砖厂、瓦窑、沙场等项目拆(搬)迁的,由拆迁单位牵头,有关部门对其项目批准文件、合同、实际经营内容等进行认定、补偿,不予安置。

企业的建(构)筑物、生产设施设备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搬迁的,给予企业生产厂房、生产设施设备补偿总额5%的搬迁损失费。

第二十六条征收土地涉及坟墓迁移的,拆迁单位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标准给予补偿,无主坟墓由用地者适当处置。

第二十七条拆迁经依法批准但未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按照重置成新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四、赣州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怎样规定的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已经省政府批准实施。

现将《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人民政府在2009年12月31日前已呈报省政府或国务院进行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审批的建设用地,对于纳入2009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报批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依法获得批准后,按照报批时的征地补偿标准落实由于没有纳入2009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或报批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等原因被退回的建设用地,重新上报时征地补偿标准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二、对已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城市建设用地,未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实施方案的,报批时征地补偿标准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三、对于各市人民政府在《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以后依法申请补办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手续的违法用地项目,征地补偿标准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一、征地补偿要求是什么?

补偿水平要求

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实现同地同价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维护农民权益的必然要求,各类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都必须严格执行。

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

为防止拖欠征地补偿款,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通知要求各地探索和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

在市县组织用地报批时,根据征地规模与补偿标准,测算征地补偿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

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当地政府预存征地补偿款。

用地经依法批准后,根据批准情况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及时核算,多退少补。

各地还应合理分配征地补偿费。

通知规定,征地批后实施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

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问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辽宁省征地补偿标准》第二十三条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在城市规划区外单独选址的属于公益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7倍;

其他项目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

(二)征用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每公顷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依照上述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五、赣州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已经省政府批准实施。

现将《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人民政府在2009年12月31日前已呈报省政府或国务院进行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审批的建设用地,对于纳入2009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报批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依法获得批准后,按照报批时的征地补偿标准落实由于没有纳入2009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或报批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等原因被退回的建设用地,重新上报时征地补偿标准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二、对已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城市建设用地,未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实施方案的,报批时征地补偿标准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三、对于各市人民政府在《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以后依法申请补办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手续的违法用地项目,征地补偿标准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一、征地补偿要求是什么?

补偿水平要求

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实现同地同价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维护农民权益的必然要求,各类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都必须严格执行。

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

为防止拖欠征地补偿款,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通知要求各地探索和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

在市县组织用地报批时,根据征地规模与补偿标准,测算征地补偿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

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当地政府预存征地补偿款。

用地经依法批准后,根据批准情况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及时核算,多退少补。

各地还应合理分配征地补偿费。

通知规定,征地批后实施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

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问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辽宁省征地补偿标准》第二十三条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在城市规划区外单独选址的属于公益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7倍;

其他项目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

(二)征用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每公顷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依照上述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六、赣州的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标准如下:

一、水田:

一类土地,38517元/亩;

二类土地,36155元/亩;

三类土地,34808元/亩;

四类土地,33830元/亩;

五类土地,32691元/亩。

二、菜地、果园、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

一类,38517元/亩;

二类,36155元/亩;

三类,于34808元/亩;

四类,33830元/亩;

五类,32691元/亩。

三、旱地、宅基地:

一类,25806元/亩;

二类,于24223元/亩;

三类,23321元/亩;

四类,22666元/亩;

五类,21902元/亩。

一、农村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和赔偿标准

1、征地补偿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二、肥东县集体土地征收赔偿标准

安徽省肥东县按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补偿的土地共有四类:

1、一类土地:

店埠镇、肥东经济开发区。

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

14800元/亩;安置补助费:

27750元/亩;综合补偿:

42550元/亩。

2、二类土地:

撮镇镇、桥头集镇、长临河镇、循环园。

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

12950元/亩;安置补助费:

27750元/亩;综合补偿:

40700元/亩。

3、三类土地:梁园镇、众兴乡、牌坊回族乡、石塘镇。

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

12600元/亩;安置补助费:

27000元/亩;综合补偿:

39600元/亩。

4、四类土地:

古城镇、八斗镇、元疃镇、白龙镇、包公镇、张集乡、马湖乡、陈集乡、响导乡、杨店乡。

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

12460元/亩;安置补助费:

24920元/亩;综合补偿:

37380元/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46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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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江西农村宅基地多少钱一平方米,赣州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内容审核:吴彤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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