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的时效存在期限要求,主要涉及不同法律程序的时效规定。
在行政程序方面,若被拆迁人对拆迁安置补偿决定不服,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维权。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通常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一般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若因不动产提起诉讼,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民事程序中,若拆迁安置协议中约定了履行期限,一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另一方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超过上述时效规定去主张权利,可能会丧失胜诉权,法院可能会驳回当事人的诉求。所以,当涉及拆迁安置房相关权益纠纷时,当事人要及时了解自身权利,并在法定期限内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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