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型征地补偿标准
1.关于各条款项征地补偿费用的明确标准及详细数额,均需依据市、县级政府依法核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涉及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须按照当地统计机构审定的最基础单位统计年报以及物价部门承认的金额为准。
3.若依照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无法维持原需安置农民的生活水平,则可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
4.政府在征收农民土地时,必须有合法的项目,遵循国有土地补偿程序,向被征收者提供合理的补偿,即先补偿后征收。
任何违背上述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皆属违法。
5.被征收者有权拒绝签署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通过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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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新征地补偿标准施行,新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内容审核:张春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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