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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中的这几个公告没见到一定不能签字,土地征收公告发布要采取什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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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公告

第一,房屋征收范围公告,或称“暂停公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6条对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在征收范围内停止一系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规定,实践中各地都做了更进一步的细化规定。通常而言,早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就会出现这样一个“房屋征收范围公告”,从而正式拉开拆迁的大幕,将被征收房屋的各项权利变动“锁定”住。

譬如《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11条就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有关不得实施可能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如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土地用途,迁入户口或者分户,房屋的转让、析产、分割、赠与等)的要求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

需要指出的是,这一公告的内容再细,也不得取代法定的征收决定公告,二者不能相互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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