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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方案与征收补偿协议有什么关系,征收补偿协议的性质

摘要:征收补偿方案与征收补偿协议有什么关系,征收补偿协议的性质,征收补偿方案与征收补偿协议有什么关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征收补偿方案是进行房屋拆迁补偿的纲领性文件,是征收补偿折依据,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补偿问题时,是在征收方案的基础上协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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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征收补偿方案是进行房屋拆迁补偿的纲领性文件,是征收补偿折依据,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补偿问题时,是在征收方案的基础上协商的,然后才签订补偿方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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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杨国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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