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体土地拆迁和国有土地拆迁区别
集体土地拆迁和国有土地拆迁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方面:
适用的法律: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行,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则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
征收对象:集体土地征收的对象是地上房屋及其土地所有权,土地被征收后所有权就归国家所有。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对象是房屋本身,土地使用权一并征收。
征收主体:集体土地上的征收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由市、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实施。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
征收程序:集体土地上的征收,在办理审批手续之前,应当先行审批程序。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因土地本身就属于国有土地,所以不涉及相关转用审批等程序。
补偿项目: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主要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地上附着物、房屋的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主要包括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
征收前提条件: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基于公共利益之需要,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原因既可以是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也可以是基于商业开发。
权利人救济渠道:集体土地征收时,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总结来说,集体土地拆迁和国有土地拆迁在多个方面均存在明显的差异,这主要源于两者在法律适用、所有权归属、征收主体、程序、补偿以及权利救济等方面的不同规定和实践。这些差异反映了我国土地管理和城市规划中的不同策略和考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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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拆迁和国有土地拆迁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方面:
适用的法律: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行,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则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
征收对象:集体土地征收的对象是地上房屋及其土地所有权,土地被征收后所有权就归国家所有。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对象是房屋本身,土地使用权一并征收。
征收主体:集体土地上的征收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由市、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实施。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
征收程序:集体土地上的征收,在办理审批手续之前,应当先行审批程序。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因土地本身就属于国有土地,所以不涉及相关转用审批等程序。
补偿项目: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主要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地上附着物、房屋的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主要包括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
征收前提条件: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基于公共利益之需要,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原因既可以是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也可以是基于商业开发。
权利人救济渠道:集体土地征收时,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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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拆迁和国有土地拆迁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方面:
适用的法律: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行,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则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
征收对象:集体土地征收的对象是地上房屋及其土地所有权,土地被征收后所有权就归国家所有。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对象是房屋本身,土地使用权一并征收。
征收主体:集体土地上的征收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由市、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实施。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
征收程序:集体土地上的征收,在办理审批手续之前,应当先行审批程序。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因土地本身就属于国有土地,所以不涉及相关转用审批等程序。
补偿项目: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主要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地上附着物、房屋的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主要包括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
征收前提条件: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基于公共利益之需要,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原因既可以是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也可以是基于商业开发。
权利人救济渠道:集体土地征收时,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总结来说,集体土地拆迁和国有土地拆迁在多个方面均存在明显的差异,这主要源于两者在法律适用、所有权归属、征收主体、程序、补偿以及权利救济等方面的不同规定和实践。这些差异反映了我国土地管理和城市规划中的不同策略和考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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