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工厂拆迁且不再经营,职工通常有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如工厂拆迁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因此,工厂拆迁不再经营,职工有权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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