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晨律师为不动产征收及行政诉讼业务领域的专业律师。2014年3月入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遍及北京、上海、辽宁、山东、浙江、贵州、广西、陕西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与办理及代理企业、住宅征收拆迁及集体土地征收、行政处罚等案件多达500余件,其中部分案件备受社会关注,为促进法治建设、实现公平正义起到推动作用。执业以来,陈晨律师以专业的业务能力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受到委托人的好评和信任。
针对家庭房产在拆迁过程中,妻子是否具有合法权益分享这一问题,其决定性因素在于被判定为婚姻共有财产的房子是否处于动迁阶段。
若这部房子已确认为夫妻共同所有,那么在后续的拆迁过程中,妻子将依法享有相应份额。
反之,倘若该房产未经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则应当根据具体的征收法规以及最终所签署的征收补偿协议中对妻子人口因素是否予以充分考虑。
只有在协议内明确涉及到这些人口因素时,妻子才有可能共享征收利益,否则她便不具备此项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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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房能算夫妻共同财产吗,拆迁房屋夫妻如何分配内容审核:陈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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