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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标准最新规定,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摘要:拆迁补偿标准最新规定,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一、拆迁补偿标准2024最新规定针对当前最新的拆迁补偿标准相关政策的概述如下所述:首先是关于房屋价值补偿的方面,这是根据房屋的面积、构造、地理位置以及其新旧程度等多重元素进行综合考量,并交由专业机构
拆迁补偿标准最新规定,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拆迁补偿标准最新规定,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一、拆迁补偿标准2024最新规定

针对当前最新的拆迁补偿标准相关政策的概述如下所述:首先是关于房屋价值补偿的方面,这是根据房屋的面积、构造、地理位置以及其新旧程度等多重元素进行综合考量,并交由专业机构进行详尽分析与评估后,最终确定相应的补偿款额度。

对于搬迁费用补偿而言,包括了对租住临时居所所需的费用以及搬迁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各项补助,此举主要目的在于尽可能地减轻被拆迁家庭的经济压力。

在具体的补偿标准上,各国域政府均有权自行制定与调整。

另设有安置补助制度,主要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两种选择,以确保被拆迁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得以充分保障。

关于这部分的补偿标准,请参照当地政府发布的相关通知文件为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针对当前最新的拆迁补偿标准相关政策的概述如下所述:首先是关于房屋价值补偿的方面,这是根据房屋的面积、构造、地理位置以及其新旧程度等多重元素进行综合考量,并交由专业机构进行详尽分析与评估后,最终确定相应的补偿款额度。

对于搬迁费用补偿而言,包括了对租住临时居所所需的费用以及搬迁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各项补助,此举主要目的在于尽可能地减轻被拆迁家庭的经济压力。

在具体的补偿标准上,各国域政府均有权自行制定与调整。

另设有安置补助制度,主要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两种选择,以确保被拆迁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得以充分保障。

关于这部分的补偿标准,请参照当地政府发布的相关通知文件为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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