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补偿费,是由土地使用权持有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由于其土地被国家征收或占用而导致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遭受经济损失的情况下所给予的经济赔偿。
2.青苗补偿费,是在国家征用土地时,对其中属于农作物种植范畴的青苗因征地行为而遭受破坏的情况下,向实际种植该类青苗的单位及个人所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是指在国家征用土地过程中,对于被征用土地上的各类附着物,例如建筑物、其他基础设施等,因为征地行为而遭受破坏的情况下,向该类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是指在国家征用土地后,为了妥善安置因征地行为而导致的剩余劳动力,由土地使用权持有者向被征地单位所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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