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补偿事宜主要由国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这些机构通常还协同物价部门共同编制相关文件,其中就包括明确的补偿金相应准则。
对于市、县级人民政府来说,它们的职责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拆迁和补偿工作,这些工作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的房屋征收部门进行执行。
除此之外,市、县、自治区级别的人民政府有责任为那些因土地征用而失去土地的农民提供养老、医疗等方面的社会保障,具体的实施细则将在后续制定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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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征地补偿款归谁,征地是哪个部门负责内容审核:陈丽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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