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地拆迁证据怎么找回
(一)在维权过程中,至关重要的是要具备高度的证据意识,时刻关注并积极地收集和妥善保存相关有力证据。
(二)关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实际上这往往构成了维权证据收集工作的首要步骤。
例如,以征地为例,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事宜通常应当由省级政府进行审批。
若您对此存疑,首先应当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获取有关征地批文的公开信息。
倘若未能获取批文,那么便可断定此次征收行为存在违法之处。
借助于信息公开程序,我们常常能够发现征地拆迁过程中所存在的违法违规现象,而在此过程中所获得的证据材料,则可以作为后续提起复议或诉讼程序的有力支撑,从而实现依法维权。
(三)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首先应当由区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
为了解该决定是否真实存在,是否依法进行公告,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以及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等方面的情况,均可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予以确认。
(四)在房屋拆迁过程中,以下几类证据的收集尤为关键:
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
2.用以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性质(如住宅、办公或商业用途)、房屋建筑面积等相关证据;
3.当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上所载明的所有人和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并非同一人时,还需提供证明被拆迁人对于被拆迁房屋享有接受补偿安置权利的相关证据,如亲属关系证明、继承权公证书、放弃权利声明等;
4.用以证明房屋被拆除具体日期的相关证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这些规定当然适用企业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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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征地拆迁政策解读,征地拆迁怎么做内容审核:付红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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